此案应如何定性 张玉华—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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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应如何定性 张玉华
时间:2006-7-17 11:14:53    文章来源: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    文章添加员:田宏英
   

        一、   基本案情

张×,男,16岁,无业。

陈×,男,25岁,无业。

200619下午5时许,犯罪嫌疑人张×伙同陈×、王×(身份情况尚未查实,未抓获)、侯×(身份情况尚未查实,未抓获)窜到石嘴山市第七中学门口,将被害人黄某某强行拉到对面的小公园内,以黄某某欠钱为由(黄某某曾欠张×30元钱)对黄某某进行殴打、恐吓,并向黄某某索要1000元现金,在黄某某身上无钱的情况下,胁迫黄某某到其奶奶家拿钱,黄某某被迫向其奶奶要了30元钱当场交给犯罪嫌疑人张×、陈×等人。

二、分歧意见

本案中,如何正确认定张×、陈×的行为性质,存在以下两种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陈×二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理由是:张×、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暴力、胁迫等方法,强行劫取了他人财物。本案中,张×、陈×对被害人采用暴力手段,迫使被害人不得不交出钱财给他们,虽然被害人黄某某交给张×、陈×等人的30元钱是其被打后到奶奶家拿来的,存在一定程度的时间和空间跨度,但本案犯罪嫌疑人对被害人黄某某实施暴力威胁行为,致使被害人想办法筹钱而后交给犯罪嫌疑人是一个自然的连贯过程,期间并未中断,故应认定是即时、当场取得财物。并且张×、陈×自始至终就想从被害人那里非法取得1000元钱,只是由于被害人没有筹到钱而最终没有实现。这符合抢劫罪中使用暴力方法当场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因而应当以抢劫罪论处。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陈×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未遂)。理由是:本案中,张×、陈×本想从被害人黄某某处索要1000元现金,但由于被害人没有那么多钱,最终只抢了30元钱,而刚好被害人又欠张×30元钱,行为人最终抢回的是别人欠自己的30元钱,对这30元钱来说,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抢劫罪。而张×、陈×本身想要的是1000元钱,因此对超过30元的部分,即970元钱这一部分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虽然最终没有将这部分钱抢到手,但其也构成抢劫罪(未遂)。因此对张×、陈×所抢的30元钱的行为不以犯罪论处,而对超过30元钱的部分,应以抢劫罪(未遂)论处。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认为此案应构成抢劫罪(未遂)。因为综合全案来看,张×、陈×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在客观上对被害人当场实施了暴力、胁迫等手段,意图劫取他人财物,并逼迫被害人给了其30元钱,但由于被害人曾经欠犯罪嫌疑人张×30元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行为人为索取债务,使用暴力、暴力威胁等手段的,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因此对张×、陈×所抢的30元钱的行为不以犯罪论处。但陈×、张×想抢的并不只是这30元钱,而是1000元钱,只是由于被害人没有那么多钱,从而没有得逞。因此,对超过30元的这一部分应认定为抢劫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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