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提起公诉的焦某、文某贩卖毒品一案,分别被判处三年和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焦某上诉后,4月30日被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7年7月至9月,焦某伙同其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女友文某从一个叫“罗兰”(女,真实情况不详,未抓获)的人处购买毒品海洛因后,多次卖给吸毒人员安某,所得赃款四百余元全部挥霍。后公安民警将二人抓获,并从其住处查获毒品海洛因0.37克。一审判决后,焦某认为自己只卖了五次,总共才0.37克毒品海洛因,判决三年量刑过重;二审法院认为,向他人贩卖毒品三次以上即为“多次贩毒”,而“多次贩毒”属情节严重,法定刑幅度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一审法院判决焦某三年有期徒刑量刑适当,驳回上诉。
(公诉科 余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