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认为: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监督的内容不全面,范围过窄。二是未给基层检察院赋予抗诉权,造成“矛盾上缴”。三是民事抗诉案件环节多,审查期限长。四是监督手段单一,对诉讼过程中的某些环节监督不力,直接影响了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实现,影响了民行工作顺利开展。五是监督权没有保障,实际操作举步维艰。民行监督中应该享有哪些具体权利及依照何程序行使这些权利,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六是现行法律没有规定检察机关提起诉讼和参与诉讼的权力。七是法院接受监督意识不够。
对策:首先是完善立法。尽快完善尚未完善和健全的有关监督内容及应有的保障性规定。其次通过立法确定《纠正违法通知书》、《纠正违法建议书》的法律效力,并赋予检察机关对拒不接受监督单位和个人有建议处分权。再次通过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检察院参与诉讼权,明确同级人民检察院有抗诉权。复次赋予监督的多种方式,明确检察建议的法律地位等等,从立法上完善抗诉机制;采取措施缩短办案时限,确保案件效果的时效性;最高法和高检应在办理案件的时限上做出规定;与法院主动沟通,达成一致,争取法院的配合联动。五是立法规范抗诉案件的再审审级。六是进行司法解释,明确抗诉案件的再审审限。七是人大常委会依法赋予基层检察院一定的抗诉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