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 王 瑞
关于死亡赔偿金,无论在我国当前的规范体系中还是在理论研究中都没有统一的规则,对此是否可以作为遗产的争论也不少。这些争论无非就是肯定和否定两种意见,只是最近有学者对死亡赔偿金进行了一些法律规范的考察,并就此提出了不同于上述两种意见的新的主张。本文拟借鉴上述法律规范研究的做法,在前人的基础上对我国法律中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特别是有关死亡赔偿金的规则进行整理,并以此为基础回答死亡赔偿金是否是遗产这个问题。
一、法律规范考察
在《民法通则》中,并没有出现“死亡赔偿金”这样的说法,但在第119条对致人死亡的损害赔偿问题作了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人、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民通意见》第144、147条对此进行了细化。
“死亡赔偿金”这一概念正式进入法律条文是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该法的第42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但该法对死亡赔偿金没有作进一步的解释。
随后的《国家赔偿法》第27条第1款第3项规定:“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的第50条对医疗事故导致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作了详细的规定,其中就有导致受害人死亡的情形。但该法并没有对有关死亡赔偿金的事项作出规定。
在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的司法解释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7号〕第1条和第9条规定在致人死亡的情形可以请求死亡赔偿金,但是该司法解释将死亡赔偿金作为精神损害赔偿的一种形式。之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17条第1、3款和第18、29条确认了死亡补偿金的存在,并将这种形式独立于前面的死亡赔偿金,突出了死亡补偿金赔偿的是非精神损害,并对这种死亡补偿金的计算方法作了规定,显现出死亡补偿金是为了补偿死者的收入损失。关于死亡补偿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8项作了进一步规定,虽然其中的措辞变为“死亡补偿费”。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试行)》第4部分第l条虽然没有提出死亡补偿金的概念,但从条文的表述中,可以看出其中说的“收入损失”具有死亡补偿金的性质,其和前面几个司法解释的本意是相通的。而且,该规定的第八部分规定:“赔偿费应赔付给死者遗属。伤亡者所在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为处理伤亡事故所垫付的费用,应从赔偿费中返还。”据此我们可以看出,在我们的规范体系中,死亡补偿金指的是作为精神损害赔偿的一种形式,而死亡补偿金和死亡补偿费基本上是在同一意义上使用的。
至于致人死亡,加害人或赔偿义务人所承担的其他赔偿义务各个不同的部门法或规章有各自不同的规定,但主要有:医疗费、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无劳动能力人的生活费、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等。
二、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分析和问题的回答
除了上述我国规范体系中关于死亡损害赔偿范围和死亡损害赔偿金的不同界定,学界对上述问题也有不同的看法。其中争议颇大的是死亡赔偿金的外延界定,即广义的死亡赔偿金和狭义的死亡赔偿金的问题。广义的死亡赔偿金一般是生活中的概念,其泛指因为受害人死亡,加害人或赔偿义务人所要承担的一切费用,包括上面所提到的医疗费、丧葬费等等和狭义的死亡赔偿金。狭义的死亡赔偿金特指因为受害人的死亡而导致的将来的收入的损害(这一点可以从狭义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方法得出),加害人或赔偿义务人得赔偿。因为司法实践中往往将狭义的死亡赔偿金和其他费用损失一并处理,所以人们可能不怎么注意这种区分。然而,受害人的死亡会导致一系列的财产的分割和流转,比如受害人债务的处理、受害人遗产将被其继承人所继承。这时就需要清楚地界定那些才是受害人自己的财产,特别是加害人或赔偿义务人所赔偿的金钱中那些是属于受害人的遗产,因为只有受害人自己的合法财产才可以被用于债务清偿和发生遗产的继承。
由于这种客观的需要,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应该摒弃广义死亡赔偿金的说法(当然在理论研究中这一概念可以保留),将死亡赔偿金严格界定在狭义的层次上。原因在于这里应该严格区分受害人自己的该得的财产和其他主体该得的财产。也就是说在加害人或赔偿义务人所作的赔偿中,有一部分是为了赔偿加害人死亡而丧失的将来的收入,这一部分表现为死亡赔偿金(我国的规范体系中表述为死亡补偿金或死亡补偿费)。此外的部分则并不是受害人的财产,而应该是其他主体在受害事件中垫付的或将要垫付的,比如医疗费、丧葬费等,或者是为了补偿受死者生前抚养的无劳动能力人的生活费的,或者是其他主体因此事件而受到的精神损害。此部分的赔偿费用,应该从总的赔偿费用中分割出来,分别由各自的权利主体取得,只有剩下的狭义的死亡赔偿金部分,才可以作为死者的遗产由死者的继承人继承取得。此时的死亡赔偿金就是遗产。
三、结论
综上所述,对死亡赔偿金是否属于遗产这一问题的回答必须在考察有关立法规定的基础上,严格区分广义的死亡赔偿金和狭义的死亡赔偿金,并且对规范条文的表述要仔细甄别。在我国的规范体系中所称的“死亡赔偿金”其实是精神损害赔偿的一种形式,而这一概念在规范中真正所指的则是“死亡补偿金”或“死亡补偿费”。在这些前提明确之后,问题的答案也就浮出了水面。在对死亡赔偿金作广义理解的时候,就要深入分析其内容,其中只有死亡补偿金或死亡补偿费可以作为遗产;在对死亡赔偿金作狭义理解的时候,可以直接认定所指的死亡赔偿金可以作为遗产,但在规范条文的表述上要注意“死亡补偿金”或“死亡补偿费”所指的就是学理中的狭义死亡赔偿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