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宣传、调研、信息
工作制度的通知
各科、室、局:
为提高宣传、调研、信息稿件的质量,调动全体干警撰写稿件的积极性,对宣传、调研、信息工作制度进行了修改、完善,使各项工作的职能分工、奖励额度进一步明确。现将完善后宣传、调研、信息工作制度印发,希望各部门高度重视,提前部署,使我院宣传、调研工作再上新台阶。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
二00七年一月十八日
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宣传、调研、信息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本院宣传、调研(包括理论研讨文章)、信息工作的规范管理,充分调动全院干警撰写宣传稿件、调研文章、简报信息的积极性,根据本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检察宣传、调研、信息工作必要时,可以在院外聘请特约宣传员。
第三条 院政工科负责本院的宣传、调研工作,院办公室负责本院的信息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1、院政工科负责全院检察宣传稿件、调研文章的文字审核工作;负责对外宣传稿件的登记,并对刊发采用获奖的宣传稿件、调研文章及时登记、统计;
2、院办公室负责全院信息、简报的文字初审,并编号、编发、登记、统计;
3、宣传稿件、调研文章、简报信息的完成、采用情况,由财务人员依据数字统计作稿酬奖励表,经检察长签字后兑现。
第四条 对外宣传注意保守国家秘密和检察工作秘密,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失密泄密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条 对外宣传稿件、调研文章经政工科初审后由主管检察长签批,宣传稿件还要加盖检察院印章后投寄。涉及本院自侦案件的稿件、文章或有其他重大分岐、特殊情况的稿件、文章,层报检察长签批同意后,方可向外投寄。
第六条 信息简报拟写好后送院办公室核稿,由办公室填制发文稿笺后统一送检察长签发。
第七条 实行奖惩相结合的激励机制,核定各部门及每位干警的宣传、调研、信息基本任务量,完成任务的奖励办法和未完成任务惩罚措施在每一年《岗位目标责任制实施细则》中规定。
第八条 实行稿件采用奖励制度:
1、检察宣传稿件被国家、省、市、县(区)报刊、杂志、电台、电视台、网络等有关媒体采用的,分别奖励50元、30元、20元、10元;被本院网页采用的每篇奖励5元。
2、检察信息、简报被高检院、自治区院、市院采用的,分别奖励100元、50元、30元;被国家、自治区、市、县(区)级单位采用的分别奖励200元、100元、50元、30元。被国家、自治区、市、县(区)级单位评为好信息的分别奖励:300元、200元、100元、50元。
3、本院干警撰写的调研文章被高检院、自治区院、市检察院等内部刊物及网络采用的,分别奖励300元、200元、100元;被全国、自治区、市、县(区)级单位采用的,分别奖励400元、300元、200元、100元;本院网页采用的每篇奖励20元。
4、本院干警撰写的案例分析被高检院、自治区院、市检察院等内部刊物及网络采用的,分别奖励200元、100元、50元;被全国、自治区、市、县(区)级单位采用的,分别奖励300元、200元、100元、50元;本院网页采用的每篇奖励10元。
5、非业务类文字被国家、自治区、市、区采用的分别奖励200、160、120、80元;被高检院、区检院、市院、采用的分别奖励100、80、60元;本院网页采用的每篇10元。
6、本院干警撰写的调研文章被高检院、自治区检察院、市检察院评选获奖的,在视为同级采用(不包括已被采用奖励的)的基础上,分别按等级奖励如下:一等奖的,分别奖励500元、400元、300元;获二等奖的,分别奖励400元、300元、200元;获三等奖的,分别奖励300元、200元、100元;获优秀奖的,分别奖励200元、100元、50元。被国家、自治区、市、县(区)级单位评选获一等奖的,分别奖励700元、600元、500元、400元;获二等奖的,分别奖励600元、500元、400元、300元;获三等奖的,分别奖励500元、400元、300元、200元;获优秀奖的,分别奖励400元、300元、200元、100元。
7、同一篇调研文章、信息简报被多次、多处采用或获奖的,以最高标准计奖。
第九条 本院编发的调研、信息、简报由院打字室或各科室相关人员负责打印,由拟稿人负责校对和装订,并由办公室统一印制。
第十条 《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检察信息》、《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工作简报》及调研文章等内部刊物资料,打印装订好后由院办公室统一分发各科室。报送外单位的由办公室专人寄发。
第十一条 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宣传稿件、调研文章、信息、简报,原则上在本院局域网《检察论坛》全部刊登,具体工作由办公室和负责局域网的技术人员负责。
第十二条 打印分发,邮寄调研、信息简报必须做到准确及时,时效性强的宣传稿件、信息简报等可以传真形式发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