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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商业贿赂犯罪的新情况新问题
时间:
2007-10-12 7:5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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贿赂犯罪是以“权钱交易”为本质特征的职务犯罪,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贿赂犯罪在形式和内容上又有了新的变化。随着市场化进程的加快,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商业贿赂在一些行业、领域滋生蔓延,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和交易规则,诱发腐败行为和经济犯罪,成为经济社会生活中的一大公害。因此,对商业贿赂犯罪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做好预防对策,同商业贿赂犯罪分子作斗争,对于稳定安定团结、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下面笔者从商业贿赂犯罪成因、特征以及打击对策等方面,谈一下对商业贿赂犯罪新情况新问题的粗浅的认识。
一、商业贿赂犯罪的成因
1、垄断机制是产生商业贿赂的基本根源。垄断行为是市场不公平竞争的最大体现,同时也成为滋生商业贿赂的条件。我国的市场经济运行机制时间较短,有些产品和服务是少数一两家企业或公司把持着,交易的双方面对的不是公平的市场,通过商业贿赂来获得非正当利益的行为自然会有市场,为了从垄断者手中获得产品和服务,不正当的幕后交易由此产生,从而也很容易导致商业贿赂行为的发生。
2、唯利是图是产生商业贿赂的主要动机。竞争,是市场经济的灵魂,它始终存在于市场商品交易中,一些参与竞争的经营者为了寻找捷径,取得比其他经营者更多程度上的优势,往往抛开应有的商业道德,违背正当的竞争规则,利用少数人的贪财心理,经营者愿意冒违法犯罪的风险,暗中以金钱贿赂交易对方的负责人或对交易有影响的其他人;或者直接暗中给付对方单位或个人“好处”;或者唆使雇员在业务活动中,以回扣开路进行交易,其目的是为了取得交易机会,从而获取更多利润。收取回扣方谋取私利,置国家利益、公众利益不顾,其贪婪动机更是显而易见。可见,唯利是图是从事商业贿赂者的主观动机。
3、供求失衡是产生商业贿赂的市场条件。随着经济发展,我国的市场已由过去计划体制下商品短缺的卖方市场,逐渐转变为今天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品种数量繁多的买方市场。尤其是在国外商品大量涌入国内市场之后,几乎没有金钱买不到的商品。众多的货物在供买方选择之时,市场总会千方百计使商品循环流通,其中包括了合法与非法渠道。可以认为,商业贿赂是供求失衡状态下,市场代谢的扭曲,然而,人们追求的供求平稳,只能是暂时的、局部的,供求矛盾是永恒的。为此,商业贿赂的产生,有着普遍的市场条件,治理商业贿赂的工作也成为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4、腐败孳生是产生贿赂的社会基础。在国外市场经济运作方式不断对中国经济产生重大影响的今天,一些腐败现象又沉渣泛起,不仅有的行业、部门“靠山吃山”,单位内的少数不廉洁者也利用职权和影响,徇私舞弊,搞钱权交易。由此可见,社会风气的好坏是商业贿赂猖獗与否的客观环境,蔓延的腐败现象是其孳生的土壤,商业贿赂现象就是社会腐败在市场交易中的反映。
5、打击不力是产生商业贿赂的“催化剂”。司法实践中,在执法思想上存在重打击受贿犯罪,轻打击行贿犯罪的倾向,总认为行贿者也是一个受害者,因为相对于受贿者的地位和职权而言,行贿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是迫不得已而为之的。再者,在查办案件当中,由于贿赂案件都是采取“一对一”的方式进行的,没有第三人在场,出于破案策略,把行贿人仅看作受贿案的污点证人,对行贿人一般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这样就导致某些单位和个人为达到各自的目的有恃无恐地实施行贿犯罪。
二、商业贿赂犯罪的特征
1、商业贿赂犯罪和其它贿赂一样,不仅限于金钱物品,受贿者所贪图的也绝非全是“财物”。由于现行刑法贿赂范围的“财物”限制,势必放纵那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获取财物之外的不正当利益的腐败行为。特别是近年来,随着贿赂犯罪由“权钱交易”发展到“权利交易”、“权色交易”,商业贿赂犯罪的方式、手段不断变化,一切不正当利益皆可充当“贿赂”侵犯的职务行为之不可收买性。
2、窝案串案突出,犯罪人员“复杂化”。近年来,商业贿赂犯罪呈群体性趋势,行贿人向多人行贿的窝案、串案大幅度上升。从查办的商业贿赂案件来看,违法犯罪涉及的人员较多,成份复杂,既有单位领导,也有中层干部及具体负责的工作人员,而且连续作案占有相当大的比例。
3、商业贿赂犯罪部门集中,行业特点“明显化”。商业贿赂犯罪主要集中在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领域及政府采购、金融、电信、教育、旅游等行业。一些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在审批项目、签订合同、验收质量、工程结算等活动中,索贿受贿犯罪活动十分猖獗。
4、手段越来越狡猾,隐蔽性非常强,表现形式“多样化”。商业贿赂是一种人所共知的违法犯罪行为,为了掩盖事实、逃避追究,贿赂过程往往十分隐秘,除传统的行受贿双方“一对一”进行外,有的由行贿人将钱存入银行,受贿人自己“擦卡”提款,不留痕迹;有的在境外受贿,既没有旁证也没有书证、物证,使侦察机关难以查处。有的直接送钱、送物,有的还假借促销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服务佣金、提成奖励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形式,变换手法实施商业贿赂。同时,由于受贿方和行贿方都能从中获取各自的利益,行贿方通常都不主动向司法机关举报。因此可以看出,商业贿赂案件同贪污、挪用公款等案件相比,明显具有发现难、突破难、认定难的特点,隐蔽性非常强。
三、治理商业贿赂犯罪的对策
一是加强宣传教育和行业自律建设,加大执法力度,严格、公正执法,加强行业自律建设,建立相应的职业道德规范和行业协会,广泛宣传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提高全社会对商业贿赂严重性和危害性的认识,构建防治商业贿赂的思想道德防线。
二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商业贿赂。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体制、财政管理体制等改革,健全政府投资、国有资产监管等制度,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规范行政审批程序,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建立政府投资责任追究制度,推动企业守法经营、公平竞争。
三是执法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加强行政执法部门之间、行政执法部门与司法机关之间的协调配合和沟通联系,达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同作战,形成治理商业贿赂的整体合力,构建预防和惩治商业贿赂犯罪长效机制,建立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和失信惩戒制度,坚决打击各个领域的商业贿赂犯罪,以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
四是增强透明度,建立信息公开和舆论监督机制。增强透明度,就是坚持和扩大公开办事范围,让群众享受充分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对群众关注事项的标准、条件、名额以及办理程序等,最大限度地予以公开。
因此,打击商业贿赂不单单是某一个部门的事,更是全社会每个人的责任。要在全社会大力倡导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荣辱观,重建健康的社会心态,调动全社会力量,共同纠正不规范的经济行为,挤压商业贿赂的生存空间,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顺利、和谐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李 光 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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