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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认定挪用公款罪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时间:
2007-10-12 7:5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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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由国家工作人员构成;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并以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权为目的,即行为人明知是公款而违反财经制度擅自动用。从动机上来看,挪用公款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但不论动机如何,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行为人即侵犯了公共财务的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行为,而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则包括行为人本人使用或者给他人使用,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因此,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挪用公款罪必须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 关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认定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这一问题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在数额较大的前提下,“超过三个月”和“未还”(即案发前未还)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行为人挪用公款虽然超过三个月,但在案发前已经归还的,不论数额多大,时间多长,均不构成犯罪。另一种意见认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只要超过三个月未还的,就构成犯罪。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我们认为,从立法的原意上看,“超过三个月未还”,应当是指挪用公款后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的行为,只要是挪用公款超过三个月,不论案发前是否归还,并不影响挪用公款罪的构成。如果将“未还” 理解为案发前未还,就可能使作案手段狡猾、隐蔽的犯罪分子逃避法律的制裁。挪用公款罪侵犯的是公款的使用权和收益权,在客观方面挪用时间的长短,只是衡量其社会危害性大小的一个重要因素,与案发前是否归还没有直接联系,后者只是量刑时应考虑的问题。因此,《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虽在案发前已归还的,仍构成犯罪,但可根据不同情况从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关于挪用公款用途的认定:挪用公款的用途不同,其构成犯罪的条件也不同,因此,正确认定所挪用公款的用途,对于把握挪用公款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具有重要的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自然人或者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等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谋取个人利益,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单位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一)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这种条件下的挪用公款构成犯罪不受挪用期限和数额的限制,只要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即构成犯罪。“非法活动”指违法与犯罪活动,如挪用公款嫖娼、赌博、走私、贩毒等。
(二)挪用公款数额较大用以进行营利活动的。这种挪用有数额的限制,但无挪用期限的限制。“营利活动”指合法的营利活动,如炒股票、存入银行取息、承包、投资等。
(三)挪用公款归个人消费,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指案发前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
三、在司法实践中,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之间的关系,对于正确认定犯罪、惩治犯罪,准确执行法律、法规,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因此,在认定挪用公款犯罪时必须注意划清以下几个界限:
(一)划清挪用公款罪与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界限。挪用公款罪与挪用特定款物罪在主观方面都是故意,在客观方面都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挪用公款的行为。但二者是有区别的:1、侵犯的对象不同。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对象是公款;而挪用特定款物罪侵犯的对象是仅限于国家特定的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的专项款物。2、主观方面的目的不同。挪用公款罪是为了个人使用或者借给他人使用;挪用特定款物罪是为了作其他公用,如果挪用特定款物的目的是归个人使用,则以挪用公款罪从重处罚。
(二)划清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界限。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共同点是主体相同,都是国家工作人员;主观方面都是故意犯罪;侵犯的对象都是公款;客观方面都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不同之处在于:1、二者犯罪的目的不同。挪用公款罪是行为人在主观上想暂时占有使用公款,以后予以归还;贪污罪行为人的目的则是将公共财物非法永久地据为己有。2、二者犯罪对象的范围不同。贪污罪侵犯的对象包括公款和公物;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对象一般限于公款。3、二者犯罪手段不同,贪污罪采取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其他方法,将公款据为己有;而挪用公款罪则采用挪用的手段将公款归个人使用。
(三)划清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的界限。这两罪的主要区别在于:1、主体不同。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而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2、犯罪侵害的客体不同。挪用公款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挪用资金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所有权。3、犯罪对象不同。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是公款;挪用资金罪的犯罪对象则是本单位的资金。 (李光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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