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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做好贪污贿赂案件证据的收集工作
时间:2007-10-25 8:53:06    文章来源:    文章添加员:
    贪污贿赂案件是检察机关受案最多,且查办起来较为困难的一类职务犯罪,随着查办贪污贿赂犯罪工作的深入,贪污贿赂犯罪呈现出新的特点,犯罪行为和手段日趋智能化,反侦查能力日益增强,调查难、取证难、阻力大,加之《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传唤犯罪嫌疑人的时间作了严格限制,律师的提前介入等等相关规定,赋予了犯罪嫌疑人更多的诉讼权利。一方面,确认无罪推定,强调疑罪从无,另一方面,严格侦查程序,完善了强制措施,强化监督制约机制,改革了庭审方式,提高了证据的质量要求,使反贪侦查工作必须转变证据观念,强化证据意识,把收集固定证据作为确保案件质量的前提。在开展案件调查中,检察人员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依法收集、固定、运用证据,对查明案件事实,正确处理案件,具有十分重要意义。证据的收集范围,因每个案件的情况和性质不同而有所区别。就贪污贿赂案件来说,凡是同贪污贿赂案件事实存在联系,可以证明案件的客观事实的,都属于收集的范围,收集证据是一项重要的诉讼活动,对于查明证实犯罪起着决定性作用。尤其是在初查环节,收集、固定扎实的证据,做到先抓证据后抓人,才能准确、及时、有效地打击贪污贿赂犯罪。因此做好贪污贿赂案件证据的收集工作是反贪工作的重中之重。
    一、证据及证据的种类
    证据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七种。这七种证据在我们办理刑事案件中都会应用到,在查办贪污贿赂案件中,最常见、经常使用的证据主要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六种证据。
    二、收集证据的原则和要求
    1、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都明确规定了侦查人员(含检察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证据。如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由侦查人员二人进行;搜查时必须出示搜查证;证人笔录须交本人核对,询问证人应当分别进行,询问前要告知证人如实作证和提供证据。不得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否则要负法律责任;询问未成年人要有其监护人在场等等。在收集证据中,检察人员不得违背这些程序规定,否则是无效证据,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2、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要求在办案中,应当注重对口供以外的其他证据的收集,而不能把注意力盯在口供上,要全面收集证据,防止出现错案。
    3、严禁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主要是指严禁刑讯逼供,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方式来收集证据,体现现代刑事司法活动对人权的保障。
    4、要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件情况的人,有客观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免除证人的恐惧心理,摆脱可能受到的威胁、损害,让证人讲述案件真实情况。贪污贿赂案件中举报人一般比较了解案件真实情况,与被调查对象、被调查单位存在着直接利害关系,办案中一定要保护好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尊重举报人的合理要求,防止被调查对象、被调查单位的人身攻击和伤害,挫伤举报人的举报热情。
    5、要实行群众路线与专门工作相结合。所有贪污、贿赂案件都不可避免地与社会发生各种千丝万缕的关系,所有贪污贿赂犯罪分子都生活在人民群众之中。因此我们在收集贪污贿赂案件证据时,一定要依靠群众,取得群众的信任和支持,使其全面如实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协助调查。
    6、证据必须查证属实。这是证据使用的根本原则,违背这一原则,就会出现错案假案,放纵犯罪,侵犯公民的合法权利。其中“查证属实”是指对证据要经当事人双方和公诉人、辩护人的质证,要将该证据所提供的情况与其它证据相互验证,去伪存真,从而确定证据是否真实。
    三、贪污贿赂案件收集证据的方法
    1、先外后里收集证据。先外后里收集证据是办理贪污贿赂案件最常用的方法,是指先从外围取证入手,由外及里逐渐缩小视线范围,取得确凿的事实证据,再攻其口供,使其供述不易改变,不能改变。实践表明,先外后里收集证据对适应刑诉法有关传唤连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限制,改变了传统侦查重心放在讯问犯罪人获取口供,再进行核查的作法,对突破贪污贿赂案件起到了很好的作用。如我院在办理原石嘴山矿务局校办企业公司张某某贪污案中,就采取先外后里收集证据的方法,成功突破了案件。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在承包校办企业公司驻兰州煤场期间,将政府补偿给校办企业公司拆除煤场房屋及电力设备款35000元隐瞒,未上交公司,据为已有。检察人员根据案情特点,首先秘密调取了校办企业公司驻兰州煤场投资情况,核对了会计凭证,到吊场乡人民政府调取了张某某领取该款的会计凭证,取得了相关人员证言。同时,对收集到的证据予以固定。在外围证据全面扎实的基础上,及时传唤了张某某,于当天突破口供,顺利侦破了这起案件。
    2、要充分利用科技手段收集、固定证据。用科技手段收集、固定证据,体现了现代科学技术运用于刑事诉讼活动的必然趋势。由于贪污贿赂犯罪是智能型犯罪,许多犯罪嫌疑人有权有势,见多识广,经验丰富。一方面,他们一般不会轻易交代犯罪事实,因为交代了就意味着党籍、职务、地位顷刻化为乌有,从“人上人”变为“阶下囚”。特别是贿赂案件中,由于言词证据“一对一”,书证以及其它证据难以堵死,司法实践中,存在翻供多、翻证多的特点,需要采用一定技术侦查手段获取证据。为此在讯问室安装运用监控设备,对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录音录像,使无形证据有形化,有形证据固定化,防止了犯罪嫌疑人翻供、串供,具有较高的证据采信力。但应当看到,这仅仅是解决了与犯罪嫌疑人正面接触后收集、固定证据的作用,随着侦查重心的转移,用技术设备收集固定证据的工作也要前移,即不仅要收集与犯罪嫌疑人正面接触后的有关证据,更要收集和固定秘密调查中的证据,侦查技术设备的运用不仅要配备静态中使用的同步录音、录像设备,还要购置在动态中使用的微型录音、录像设备。如隐蔽式摄像机、夜视仪等,以科技取胜。
    3、广泛收集间接证据。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证明案件主要事实,而需与其他证据相结合,经过合理的推理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在刑事诉讼当中,证据并不是孤立的,而是相互印证、相互联系的证据链。因此,间接证据的收集运用,一方面可以增加证据的数量,验证直接证据的真实性,另一方面在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中,特别是在贿赂案件中“一对一”的情况下,一旦掌握了犯罪嫌疑人毁灭、篡改证据的事实,就可以利用间接证据的反证性反证犯罪嫌疑人狡辩和翻供的不真实性,从而提高直接证据的证明力,对案件起到完全证明的作用。其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的主要作用是能引导案件调查方向,是发现犯罪的先导,起到印证直接证据的重要作用,许多贪污贿赂案件的查处,都是在广泛收集间接证据的基础上从而发现直接证据,进而予以侦破。 如在查处贿赂案件中,要紧紧围绕行贿、受贿有关的一系列事实去收集间接证据:(1)行受贿的起因,行贿人出于何种目的行贿,受贿人为行贿人将谋取什么利益;(2)受贿人与行贿人筹划、研究、决定的过程,行贿款物的来源;(3)受贿人为行贿人谋取利益时的行为表现及危害后果;(4)行受贿双方的关系及受贿人迫使行贿人行贿的方法和手段;(5)贿赂犯罪中,犯罪嫌疑人一旦意识到自己处于被侦查境地,多会竭尽所能,与关系人联系、沟通,采取串供、翻供、订立攻守同盟等形式干扰侦查,掩盖犯罪事实,形成伪证性间接证据;(6)款物的去向。贿赂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往往视赃款赃物等罪证为“定时炸弹”,为防止暴露自己的犯罪行为,在侦查人员与其接触后,多采取各种手段予以隐蔽、转移或销毁,形成毁证性间接证据。(7)受贿人在案发后的反常表现,如精神忧虑、彷徨等;犯罪嫌疑人在询问举报人、知情人,刺探侦查秘密、情报过程中产生的证据线索。(8)受贿人及其亲友的不正常,不正常的收支情况、财产情况。
    4、讲究初查谋略,提高收集证据的质量。对办理贪污贿赂案件来说,没有收集到一定证据不能立案,这就决定了初查的目的在于收集证据,为进入立案程序打下坚实的基础。讲究初查谋略,是为了提高初查收集证据的质量。所谓“质”就是确实可靠的证据;“量”就是达到立案所要求的证据的数量。有了初查的质量,成案率也就有了保障,对于贪污、贿赂案件来说,收集证据一般重点围绕犯罪嫌疑人犯罪时的身份,实施犯罪利用的职权;贪污贿赂犯罪金额、犯罪主体性质、是否属于共同犯罪等几个方面进行收集,并掌握以下几个方面问题:(1)讯问。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一定要详细、具体,讯问之前有必要列出详细的讯问提纲。(2)询问。询问是任何案件中都经常使用的证据收集措施和方法,是收集证据的“常规武器”,是调查人员的“基本功”。询问有关见证人、参与人与知情人对证据的关联与固定至关重要。(3)搜查。搜查是指执法机关依法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或人身进行强制性的寻查,寻找和提取证据材料的专门活动。搜查的对象可以是场所也可以是人身,还可以是车辆等物体,搜查也具有双重的证据收集功能,一方面搜查是发现或提取各种物证、书证的重要途径,另一方面搜查笔录也是一种形式的证据。在查办行贿案件特别是受贿案件中搜查尤为重要,它对于扩大犯罪线索、认定犯罪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4)鉴定是指专门的机构或者人员利用其专业技术知识和科学设备对有关问题进行检测,并作出鉴定结论的活动,鉴定在办理行贿、受贿案件中也常常用到,如对搜查到的笔记本进行笔迹鉴定。(5)查询银行存、取款情况。查询银行存、取款情况是检察人员对行贿、受贿案件中的赃款在银行的存、取款进行查询,并复印原始存、取款凭证,这也是搜集证据的一种方法,另外查询存款也用于对受贿案件中没有搜出或搜出很少存款,怀疑其还有大量存款没有交出或搜出,需要到银行进行查询,以获取更多犯罪线索。    (丁玉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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