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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线索管理及初查工作的改进与规范
时间:2007-11-1 8:44:29    文章来源:    文章添加员: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高科技在各个领域的运用,在当前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贪污贿赂犯罪分子作案手段的隐蔽性、犯罪方法的智能性、反侦查的诡诈性以及贪贿窝串案本身所具有的错综复杂等特性,再加上侦查工作手段落后,科技含量低,致使贪污贿赂案件初查成案率低,立案后进展缓慢,严重影响了反贪工作的力度和形象。查办贪污贿赂犯罪案件是检察机关生命力的体现,而案件线索则是办案之源,只有不断开拓有价值的案件线索,为反贪贿斗争提供质量高、价值大的案源,才能适应当前深入开展查办贪污贿赂大要案工作的需要。
    一、当前初查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这里所指的审查,也就是通常我们所说的初查。就贪污贿赂案件的初查来说,是指检察机关受理贪污贿赂犯罪线索后,为了进一步判明是否有犯罪事实存在和是否需要立案侦查而进行的初步调查活动。由于人们对初查工作的不同理解和法律对初查工作的规定不够明确等因素,目前初查工作中还存在不少问题,有些问题已影响到反贪侦查工作健康深入的开展。
    1、案源匮乏。举报案件线索枯竭使一些单位查案工作成了无米之炊,而自摸线索受检察人员素质和惰性的影响使一些检察院无案可查。如:由于国有企业改制后检察机关管辖权缩小,导致受案范围较小。同时会计核算中心的成立使各单位的资金使用受到监督制约,贪污现象受到明显制约,大大减少了发案的可能性。
    2、线索管理不够规范。有的办案部门对直接受理的线索未送举报中心登记分流,办案中发现的线索未单独形成材料登记归档纳入线索信息库,发现不属本院管辖的案件线索未及时移送和分流转办。
    3、初查工作不够扎实细致就急于接触被查对象。有的急于求成,仅凭较单薄的证据,就接触被查对象,形成了深不了又放不了的僵持局面。有的办案人员认为传唤、拘传后十二小时内难以突破案件,为延长控制被查对象后的办案时间,过分依赖于纪检、监察机关的“两规”、“两指”。有的在配合“两规”、“两指”谈话中,职责不清,成了检察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变相的“联合办案”。
    4、初查成案率较低。举报线索初查成案率低,既有初查的法律地位不明确、立案观念陈旧、举报线索本身价值不高、管理机制不健全、科技含量低等客观方面的原因,也存在审查线索不细致、分流线索不及时、初查不规范、全局观念淡薄、工作主动性不够等主观方面的原因。再者由于上级检察机关下达立案数,基层检察院为了完成立案指标,存在严重的凑数立案。初查后就立案,最终导致立了撤,诉不出去的现象严重存在。
    5、初查中存在安全防范的隐患和险情。有的单位和办案人员对初查阶段的安全防范意识不强,工作措施未落实,存在不少隐患和险情。  
    二、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线索的来源与管理
    1、举报是当前检察机关获取案源的重要渠道之一。办案人员面对大量的举报线索,运用法律及有关业务知识,进行认真科学地分析、鉴别,从中筛选出有立案价值的线索。凡是群众或单位直接举报的,或匿名举报但事实情节清楚的,或被举报人有一定职务,在工作中有作案条件,且举报信中列有作案时间、地点和作案手段等具体内容的,基本上属有价值的线索。
    2、推行密码举报,提高举报线索质量。密码举报是一种新的署名举报方法,是一种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有效形式。《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的规定》,密码举报由举报中心专人负责,并设立密码举报专线和自动受理系统,统一受理、审查密码举报材料。密码举报不仅可减轻举报人的心理压力,鼓励群众同职务犯罪作斗争,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而且还可减少重复、越级举报,避免国家机关重复劳动,提高查办案件的质量,推动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健康发展,应在各级检察机关大力推行。
    3、提高干警的自身素质和侦查意识,注意从群众的街谈巷议中用心寻找线索。应注意两个问题:一是处处留心倾听群众议论,不失时机地询问有关情况,尽可能获取更多的信息;二是对捕捉来的信息要综合分析,看是否有成案的可能性,进而确定其实际价值和工作方向。
    4、运用以案释法,上法制课等方法深入有关单位,对有关人员进行重点教育,促使犯罪嫌疑人主动坦白认罪,主动揭发犯罪。在这过程中要注意选择时机和对象,对有可能存在集体犯罪倾向的单位和有问题而拒不交待的人进行法律政策教育,可以限定时间交待问题,并讲明如在规定时间内主动交待按自首处理,逾期不交待依法严加惩处的政策,打破这些人的幻想,可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5、在查办大案要案工作中,盯准发生在金融、工程建设领域、贫困企业以及企业改制过程中群众反应强烈的问题,从中挖掘案件线索,这是扩大案源的一个行之有效的方法。
    6、结合办案实践对容易发生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行业、领域、部门和单位进行调查研究,以调研开路,拓展案源。如根据“小金库”现象、单位“一把手”利用签字权谋私等课题进行专题调研,以此为契机到有关单位挖掘查找案件线索。拓宽投诉举报渠道。要充分发挥工商、法院、公安、审计、纪检监察、信访部门等群众信访举报系统的作用,形成有效的投诉举报网络。
    7、线索专控、严格保密原则是强调严格控制知情面,无论是举报的材料,还是在案件查办的过程中发现的案件线索,都必须严格保密,缩小知情人的范围。根据具体案情的不同,对案件的保密要求是不同的,因此有必要对案件进行分类,并在此基础上明确案件知情人的范围,以期达到减少泄密可能的目的。另外,需要注意的是,线索专控不仅体现在对检察院外部人的保密,而且在检察院、反贪局内部也要注意减少知情人的范围,健全案件汇报制度。对于大案要案的线索,尽可能减少逐级上报的环节,必要时直接向检察长汇报。对所有案件线索实行统一管理,分类登记,在认真核实的基础上确定查处重点。建立健全案件线索移送制度,按照职责分工,归口管理。
    三、进一步规范与改进初查工作。
    初查是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前通过初步调查的方法,对本院管辖范围内犯罪案件线索进行审查,以获取证据,确定是否需要对案件立案侦查的诉讼活动。反贪初查作为贪污贿赂等犯罪立案侦查前的初步调查活动,是查处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的重要一环,其工作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着案件查办的成败。        
    (一)初查应当遵循的原则。
    1、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原则。案件的侦破是集体智慧的结晶,是集体协调配合的结果,这一点体现在办理大案要案中尤为明显。具体到反贪初查工作,案件的线索要分配落实到办案小组,对于多线索的案件,小组内部也要将初查线索落实到具体的侦查人员。这样,有利于侦查人员形成合力,有利初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时对具体办案人员也是压力和动力。                                                                          2、全面分析,周密计划原则。反贪案件初查线索的质量参差不齐,线索材料中有很多模糊的东西,而且初查对象的社会关系和个人特点对于初查活动的进行也有影响。因此,侦查人员在初查前,必须对线索进行认真分析,在错综复杂的线索中寻找最容易突破的地方,运用谋略,制定周密的初查计划。
    3、抓住时机,快速出击原则。案件是动态发展的,这要求侦查人员在“快”字上作文章。否则很可能错过收集证据的最佳时机,使本可取得的证据无法获得。另外,初查时间托得越长,泄密的可能性就越大,这样就容易给初查对象反侦查提供更多的机会,加大案件侦破的难度。
    4、秘密调查为主,公开调查为辅原则。从初查方式来讲,反贪初查应以秘密调查为主。由于贪污贿赂犯罪往往是“一对一”联系,且涉案人员往往社会关系复杂,这就造成了反贪初查调查难、取证难,办案阻力大的困难。而秘密调查正是可以从最大程度上克服这些困难。秘密调查的方法很多,如:从外围入手、摸清情况,隐瞒身份、暗中调查,秘密查账、监视,化妆调查,内线获取。但在运用这些方法时,一定要注意合法与违法的界限,避免采用越权手段。当然,公开调查作为一种调查方式也是必要补充,对于单靠秘密调查不能突破的案件,则可以采用公开调查作为辅助手段,最终达到好的初查效果。
    5、全面、细致的原则。初查的最终结果是是否立案,而立案的标准是《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可以说与其他诉讼阶段比较而言初查对证据的要求较低。但是,初查不是目的,同样可以达到立案的标准的初查结果,其证据质量的高低可以对后继阶段产生很大积极和消极的影响。
    6、制定异地初查协同机制,实行异地初查责任倒查制度。受自侦部门人员少、金费紧的约束,应当建立全国检察一盘棋的体制,加强协作机制,对于不积极协查的,高检院应当建立异地初查责任倒查制度,以追究不负责任的单位、人员的责任。
    (二) 另外在进行初查工作时还要注意以下几点:
    1、初查的材料要“全”。 初查的材料一般包括证据材料、背景资料和相关信息。凡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证据材料,以及有利于印证和分析判断犯罪事实存在的背景资料和相关信息,都要客观全面的收集。
    2、初查的内容要“细”。对被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要尽可能地掌握和了解。如性别、年龄、文化程度、所任职务、简历、户籍地、现住地、所用通讯工具和交通工具号码、个人性格气质、单位人际关系、生活兴趣嗜好、经济收入状况、家庭情况、社会交往等情况,以及其职权范围、经手的业务事项、经常接触的业务单位和人员等情况。了解掌握的情况越详细,越有利于分析判断和突破案件。
    3、初查的视野要“宽”。初查中要拓展视野,除了对案件线索所涉及到的对象和事实认真分析、深入调查外,还要了解与涉案事项相关的法律政策规定、行业规章制度,以及以前所办同类案件的规律、特点、手段等。同时,注意在调查中拓展新的线索,把挖掘新的线索、拓展新的案源贯穿于初查的全过程,为深挖窝案、串案提供案源。
    4、初查的知识要“广”。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贪污贿赂犯罪涉及的领域也越来越多。这就需要办案人员具备较高的素质和多方面的综合知识。而初查的过程,也正是知识长进和能力提高的过程。在初查中,对所涉及的专业知识、专业术语,要尽可能地了解其过程和含义。对涉案事项的市场行情、行业的一般运作过程等方面的知识,要尽可能地多了解一些,以便在以后正面接触被调查对象时,能做到心中有数。
    5、初查的方法要“引”。对实名控告、举报的线索材料,要客观全面地分析。既要充分尊重和鼓励控告人、举报人的举报热情,又要防止人为因素的掺杂。在与控告人、举报人接谈时,要掌握得当的询问技巧和方法,引导他们增强社会责任感、正义感和对检察机关的信任感,争取他们的理解、支持和配合,进一步向检察机关提供更多的线索和信息。
    6、初查的口子要“准”。初查的突破口要选准,这是初查的关键。突破口选错了,初查工作不但事倍功半,甚至可能陷于困境。选择突破口,一般可以先从容易上手的环节入手,从尚未被惊动的人和事入手。突破口的选择,也可以不局限于一个或一点。多管齐下、多点突破,有利于提高初查的工作效率,提高初查的成案率。选准口子,多点突破,与初查工作要突出重点并不矛盾。突出重点,强调的是重点的人和事。多点突破,强调的是人和事的环节。
    7、初查的过程要“安”。近年来,反贪部门高度重视办案中的安全防范工作,提出了“逐日逐月抓,逐案逐人抓”的总体要求和对传唤、拘传对象的看护要“寸步不离,分秒不脱”的具体要求,基本杜绝了办案中犯罪嫌疑人自杀、逃跑和伤害办案人员的恶性事故。但是,办案中的安全防范不仅局限于进入司法程序阶段,也应适用于初查阶段。要高度重视初查阶段的安全防范工作,严格规范初查工作程序,改进办案作风,注意办案方法,遵守办案纪律,坚持文明办案,确保办案安全。 ( 周爱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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