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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下相对不起诉案件的具体操作
时间:2008-4-8 9:45:37    文章来源:    文章添加员:
 
    


   当前,全国检察机关都在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尤其是在公诉部门,在制定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下可诉可不诉的范围后,对一些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的未成年人初犯、偶犯和过失犯,以及一些具备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均作了不起诉决定。检察机关的本意是为了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但在现实操作中,检察机关对案件作了不起诉决定之后,由于后期的教育、感化、挽救、监督的措施没有落实,致使部分犯罪嫌疑人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错误的认为轻型犯罪没有什么需要负责的后果,从而再次走上犯罪的道路屡见不鲜,致使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制度受到了现实中的挑战。
    一、  科学确定相对不起诉的范围
从司法实践的实际效果中来研究,相对不起诉的范围应当科学界定为:
   (1)初犯、从犯、预备犯、中止犯、防卫过当、避险过当、投案自首等法律规定的可以或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的; 
   (2)在盗窃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达到了追究刑事责任的条件,但数额在2000元以下,积极退赃且具备上述(1)情形之一的;
   (3)亲友、邻里、同学同事之间或者偶然发生、主观恶性不大非报复性的轻伤害案件,犯罪嫌疑人能认真悔过、赔礼道歉、积极赔偿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或者双方达成和解并切实得到履行,社会危害性不大的。
   (4)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除主观恶性较大、社会危害严重必须提起公诉的以外,有帮教条件可能的。目前,青少年犯罪已经成为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问题。如何有效预防和遏制未成年人犯罪的最好的做法是:对未成年人犯罪、初犯、偶犯和轻微犯罪案件,要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当宽则宽,尽可能减少社会对抗,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
   (5)过失造成人身伤亡的案件,如交通肇事案(逃逸除外)、过失致人死亡案件,双方当事人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并实际履行的。 
   (6)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应结合现实具体情况,个人贪污数额在二万以下,能够主动认罪、积极退赃或者具有自首、立功表现的;挪用公款在三万元以下,能够主动认罪、积极退赃或者具有自首、立功表现的;个人受贿数额在二万元以下,能够主动认罪、积极退赃或者具有自首、立功表现的;向个人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下,能够主动认罪、有悔罪表现且不属于累犯的。
    二、  相对不起诉的具体操作
   当前,相对不起诉案件都要有承办人提出不起诉意见,再由科、处研究同意后报检委会研究通过后,再报上级检察院备案审查,上级院的承办人再提出同意意见后再由公诉处研究同意后报检察长审批,若公诉处意见与检察长意见不一致后,在提交检委会研究后审批,在同意下级院不起诉决定后书面批复,下级院方可向被不起诉人宣布送达,被羁押的被不起诉人才能够释放。办案程序烦琐,效率低下。而一件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只要制作审查报告、起诉书、简易程序建议书就可,而不起诉案件同样要制作审查报告、不起诉起诉决定书,还要上两次会议研究,距离上级院远的下级院在送达上级院的过程中也存在困难。所以,一件不起诉案件的办理比提起公诉的案件不仅程序复杂,而且费时费力,所以业务繁忙的检察官都不愿意办理不起诉案件。致使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相对不起诉的制度难以有效的落到实处。因此,尽快探索快速处理轻微刑事案件工作机制,简化办案程序,提高办案效率,从而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已迫在眉睫。
   1、改进审查起诉方式,继续推进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公诉方式改革。一是对于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的案件,探索实行分案处理的制度和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公诉方式。二是对未成年人、在校学生的轻微犯罪实行非刑事化处理。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修订的《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对规定中可一般不起诉的情形要认真审查,如符合条件应当最大限度地教育、挽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同时,严格遵守案情告知制度、专门办理制度、亲情会见制度、分案起诉制度及社会调查制度等人性化制度。
   2、确立刑事和解制度。刑事和解是犯罪者与被害人之间进行的一种协商,旨在被害者获得损害赔偿,犯罪者获得宽恕谅解,社会秩序得到恢复。建立刑事和解程序,能更好地化解矛盾,提高司法效率。在有被害人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中刑事和解能充分发挥作用,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对于在轻微刑事案件中,加害人做有罪答辩和双方当事人自愿的情况下,可由当事人自行和解。对于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已经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应当取保候审,同时建议公安机关撤案或由检察机关作不起诉处理。
   3、建立暂缓起诉制度。对于轻微刑事案件或具有犯罪中止、自首、立功等情节,平时表现良好,未受过刑事处罚的初犯、偶犯且具有悔罪表现,积极退赔或者协助挽回损失,具备帮教条件的,可暂缓起诉,在一定的考察期内,确定确属不再危害社会的,应当作出相应的不起诉决定,从而达到教育、感化、挽救的目的。
   4、赋予检察机关调解权。应赋予人民检察院享有民事调解权,完善不起诉制度的同时保障被害人的利益。随着诉讼理念的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观念正在深入人心,完善不起诉制度不仅要着眼于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障,也要关注执法的社会效果,关注对被害人这一弱势群体的保障。在根据事实和法律对被不起诉人做出不起诉决定时,被不起诉人的人权得到了保障,但同时不能忽视被害人的权利保障,在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和物质权利均遭受到严重伤害和侵犯时,如何来维护被害人的利益就摆在了执法者的面前。因此,应当从法律上赋予人民检察院享有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权,加大保护被害人利益的配套措施,检察机关在对轻微刑事案件进行民事调解后再作出不起诉决定,实现被告人和受害人之间的平衡,切实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真正做到公平、公正、和谐。在实践中,对于交通肇事案件、轻伤害案件等轻罪案件,检察机关应当先进行调解,使被告人得到受害人的谅解,受害人的经济损失也能及时予以赔偿后,再作出不起诉决定,更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节约诉讼资源。
   5、简化不起诉案件的报批程序。当前实践中不起诉的案件均实行承办人意见、科室研究、基层院检委会决定、上级院备查或审批等层层报批程序,手续繁杂、文书重复,不仅影响了案件的办理速度,也造成了诉讼资源的浪费。与其它犯罪情节相对较重,不宜作构罪不诉而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后适用简易审程序的案件相比,因为适用简易审程序的案件往往在起诉后几日内就完成了审判程序,不起诉案件的报批时间远远长于此类公诉案件的报批时间,达不到不起诉案件所追求的效率、公正、和谐。因此,在法律确定“可诉可不诉”案件范围的前提下,对一般的相对不起诉案件,由承办人提出意见后报主管检察长或检察长批准即可; 对拟作不起诉处理自侦案件,可报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后再报上级院备查审批。这样既能保证案件质量,又能提高工作效率,充分发挥不起诉的作用。
    三、相对不起诉后的监管制度
    1、建立跟踪回访考察制度,科学确定考察期限。
当前,检察机关对于相对不起诉的案件,普遍存在将不起诉决定书向被不起诉人、被害人宣布后,同时送达原侦查机关后,如果没有复议、复核的情况,既告结案。监所检察部门也只对五种人进行监督考察,对于被不起诉人后期的表现存在脱管、失控的现象。因此,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原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则应当制定跟踪回访考察制度。对于被不起诉人建立个人档案,定期与其谈话,了解被不起诉人在社会中的表现,以确定被不起诉决定的社会效果。因为被不起诉案件通常的量刑均在三年以下,因此,考察期限应当确定在自不起诉日的三年以内。对于居住地在外县、市省的被不起诉人,作出原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居住地的人民检察院,由不起诉人居住地的人民检察院负责回访考察工作和监管措施的落实。
    2、建立社区矫正制度,完善帮教制度。
限于检察机关的工作性质所限,对于被不起诉人在社会中的具体表现难以有效掌握。因此,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原人民检察院应当与被不起诉人居住地的派出所、街道居委会、村民委员会、所在的工作单位签定监管责任书,由这些共同监管单位定期与被不起诉人谈话,向其邻居、家人、同事了解被不起诉人的表现,考察其在居住地、工作单位的表现,并定期向检察机关写出书面的考察报告,共同肩负对不起诉人的教育、感化、挽救、监管、引导责任,最终引导被不起诉人遵纪守法,回归社会,达到办案的最佳社会效果。为了将此制度落实到实处,检察机关应当同综治委协调将此项工作纳入对派出所、街道居委会、村民委员会的年度考核工作中,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环境。
    3、修改和完善法律,对于相对不起诉的案件,如果被不起诉人在三年内重新故意犯罪,检察机关应当撤消原不起诉决定,实行数罪并罚。《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了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期间内重新犯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消缓刑,实行数罪并罚。相对不起诉制度应当与缓刑制度同样。在不起诉人三年内重新故意犯罪,检察机关应当撤消原不起诉决定,将原不起诉的犯罪事实重新提起公诉,实行数罪并罚。同时在量刑建议中建议人民法院从重处罚。因此,在《刑法》第一编第四章中关于数罪并罚中加入对于相对不起诉的案件,如果被不起诉人在三年内重新故意犯罪,检察机关应当撤消原不起诉决定,将原不起诉的犯罪事实重新提起公诉,实行数罪并罚。同时增加对于异地作案的被不起诉人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三年内重新犯罪的,重新审查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消原检察机关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将原不起诉的犯罪事实重新提起公诉,实行数罪并罚。
    相对不起诉人处于无人监督监管的现象普遍存在,这既有法律存在的问题,也有制度上存在的问题。坚持科学发展观是党的十七大确定的,检察机关只有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不断发现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加以补充完善,与时俱进,才能够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职能作用.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检察院  徐光勤   吴新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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