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月29日星期一
2007年1月28日星期日
首页
|本院概况|
要闻动态
|
检务公开
|
诉讼指南
|
以案释法
|
理论探讨
|
法律法规
|
检察文化
|
队伍建设
|
职务犯罪预防
|
网上举报
|
联系我们
您当前位置:
首页
>>
惠农区人民检察院
>>
惠农以案释法
>>正文
偷梁换柱 公车变私车 企业经理 贪污被判刑
时间:
2008-1-22 8:31:48
文章来源:
文章添加员:
2008年1月24日,由惠农区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并依法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孙某以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
被告人孙某,男,现年39岁,高中文化,现系宁煤金能公司石嘴山某福利厂副经理。2002年6月,被告人孙某在担任某福利厂厂长时,由于企业没有载重较小的汽车拉运货物进入银川,原石嘴山矿务局将一辆车号为宁B-03643五十铃客货车调拨给被告人孙某担任厂长的福利厂使用。孙将此车开回福利厂后,没有办理调拨手续,也不给相关领导打招呼,将此车自行支配使用。2003年3月,被告人孙某又擅自将此车过户在自己名下,将车号变更为宁B-95198。2006年3月,由于企业撤并组建新厂,孙某也被调任现在工作的福利厂任副经理。被调任新厂后,孙某既没有将该车交还原单位也没有移交给新厂,却以私人名义借给别人长期使用。案发后被告人将该车退回,经鉴定价值为35000元。
鉴于被告人已经将车辆退交,且认罪态度较好的具体情节,人民法院以贪污罪依法判处孙某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
【
打印
】·【
顶部
】【
关闭窗口
】
石嘴山新闻网 技术支持 石嘴山市人民检察院 版权所有
地址: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游艺西街373号 邮编:753000 电话:(0952)332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