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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母亲治病贪污公款九万九
时间:2008-2-1 8:34:39    文章来源:    文章添加员:
 
      2007年12月19日,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对惠农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判处马某有期徒刑六年。
      马某,女, 1976年生,初中文化,原系宁夏回族自治区电信有限公司某分公司营业厅营业员。被告人马某在2006年9月1日至2007年4月18日期间,利用其担任宁夏电信公司某分公司营业厅营业员的便利条件,在办理开通宽带、小灵通等业务时,采用向营业日报表提供小于实际收费数额的当天受理业务及收费明细表,开具的发票记帐联不入帐的手段,将所收取的部分营业款计99130元非法占有;并将发票存根联和记帐联予以销毁,侵吞的营业款用于为母亲治病。
      2007年6月9日,电信局领导把马某叫来问她受理的营业款有问题,钱少了,当时马某不承认。说她们家的条件好,不缺钱,不可能拿营业款,但电信局的领导提出报表和马某管理的97系统数额和交款数不苻,并让她解释,马某辩解一是工料废及相关业务的手续费不收,但辩解不会操作业务全部录入;二是宽带续仓业务不收费造成交款和97系统数额不苻。但经电信局领导核实后,马某的辩解不成立,到最后马某一至沉默,最后自己主动表示愿意退赔赃款。第二天,马某退赔了全部赃款。
      2007年8月10日,马被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后提起公诉。

      鉴于马某主动退赔了全部赃款,且认罪态度好,故人民法院从轻判处马某有期徒刑六年。在此之前,马某被电信局解除了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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