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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侦查监督 依法改变强制措施
时间:2008-2-1 8:35:56    文章来源:    文章添加员:
 
   
        近日,惠农区人民检察院受理了石嘴山市公安局惠农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的犯罪嫌疑人张某涉嫌职务侵占一案。在审查该案中,充分发挥检察监督职能, 依法改变强制措施,决定逮捕一名犯罪嫌疑人。
         犯罪嫌疑人张某系某化工公司销售部业务员,负责山东等地的销售业务。2004年10月,公司派张某到山东催要货款。张某未按规定提供公司账户,而是指定对方将两笔货款122019元存入其个人银行卡上,并对公司谎称没要到全部货款。后张某陆续用这些钱装修了新房、操办了婚礼,并离职而去。2006年9月底,公司发现真相后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该案侦破后公安机关以张某涉嫌职务侵占罪取保候审并移送惠农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我院审查后认为:张某利用职务之便,非法侵占公司货款,数额巨大,属情节严重,对其法定量刑应在5年以上有期徒刑,侦查机关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明显不当。为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惠农区人民检察院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以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决定对其逮捕。现此案已向惠农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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