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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职务犯罪性质及特点
时间:2007-10-10 9:13:02    文章来源:    文章添加员: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使用公私财物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从而损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公正性、廉洁性,损害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致使国家与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它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一、主体的特定性。职务犯罪的主体,我国刑法称之为国家工作人员。根据刑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包括两类人员:一类是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另一类是准国家工作人员,即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贪污贿赂犯罪中有少数犯罪可以由单位或者一般主体构成,如贿赂罪中的行贿和介绍贿赂,而渎职罪的主体通常只能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构成,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可以成为渎职罪的共犯,个别罪也可以由非国家工作人员独立构成。

二、职务的相关性。职务犯罪是对一定职务的玷污、亵渎,它必须和行为人执行的职责有直接联系,这是职务犯罪的一个典型特征。它在客观方面的表现大体有两种类型:一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犯罪,这种类型的犯罪表现为滥用职权、徇私枉法、徇情枉法、枉法裁判、徇私舞弊、贪赃枉法或者其他利用职务之便的行为,从这一点来看,贪污贿赂的本质可以说是一类渎职型的经济犯罪。二是虽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但却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了重大损失。如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环境监管失职罪、商检失职罪等等。

三、客体的双重性。一切职务犯罪都具有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破坏国家机关的正常职责活动的共性,这是由亵渎职责的本质所决定的。各种类型的职务犯罪一般各有其特定之侵害客体,因而具有其个性。这些共性与个性就是职务犯罪客体双重性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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