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一直是我国反腐败斗争的打击重点,它是一种危害性极强的职务犯罪行为,它直接侵害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严重侵蚀了国家机体,损害国家利益,破坏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近些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和发展,受贿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为了杜绝这类犯罪的进一步扩散,我国刑法规定了具体惩治条款,但在实践中,由于个案情况千差万别,认识受贿罪的特征,研究其犯罪成因,寻求预防受贿犯罪的对策,对于打击此类犯罪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
我国《刑法》对受贿罪、行贿罪、介绍贿赂罪作了具体的规定,其中对受贿罪规定有两个特点:一、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才能认定为受贿罪,这一点强调了“权钱交易”的特征。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受贿罪要有两个条件,即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贿赂,而且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缺少一个其中情节,受贿罪都不能成立。因此,我国刑法中没有受贿未遂之规定。二、明确了受贿罪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受贿罪有四个层次和罪责等级,即个人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个人受贿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个人受贿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受贿数额不满五千元的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拘役。
一、受贿罪形成的原因:
根据犯罪构成的一般理论,故意犯罪在主观心理方面都具备两个重要因素:一是认识因素,行为人在实施犯罪时,对自己行为的性质,目的后果都有明确认识;二是意志因素,表现为行为人在认识因素的基础上,实施犯罪的决意,即犯罪心理是客观和主观的辩证统一,而这种统一是通过犯罪的实践活动来实现的,受贿罪的犯罪形成也不例外。从受贿罪犯罪原因分析,主要有客观和主观两方面的因素。
客观因素主要表现在:
(一)、我国实行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够完善,市场经济的调节作用还未充分发挥,调整市场行为的法律尚未健全,人为干预经济的现象还不同程度地存在。上述种种现象客观上造成新的经济利益关系,为以权谋私、权钱交易之徒留下了可乘之机,为受贿犯罪提供了条件和机会。
(二)、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以及各种分配方式并存,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不同社会成员之间经济收入拉开越来越大的距离,尤其是个体、私营企业和承包经营者迅速富裕起来,引起一些人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质变,滋生拜金主义。
(三)、社会上不良风气是受贿犯罪形成的温床。受贿犯罪究其根源,不外乎“权钱交易”。行贿与受贿是相辅相成的两个方面,没有行贿就没有受贿,行贿是产生受贿的前提,受贿是行贿产生的必然结果。现在的行贿人已经从过去的被逼无奈、被迫给予转化为心甘情愿、主动出击,信奉“有钱能使鬼推磨”,从而助长了受贿这种风气的蔓延和贪官的私欲,扰乱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
主观因素主要表现在:
(一)私有观念的存在,以及一些社会不正之风的影响,助长了受贿者的贪婪心理;尤其是过去一段时期里,我国工作重点放在经济建设上,对思想政治工作有所放松,加上过分渲染西方国家高消费的物质享乐,对社会风气起着不良的导向作用,使不劳而获,享乐至上等资产阶级腐败思想有广阔的市场,一些国家工作人员正常的私有心理和私有观念转化为自私自利心理,在这种不良心理支配下,转化为犯罪,从而走上犯罪道路。
(二)、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发生了根本性转变,认为“有权不用,过期作废”。市场经济发展所产生的负面效应是对商品、金钱的顶礼膜拜心理,一些以工资为主要经济来源的国家工作人员,阶段性的经济收入与消费支出形成了强烈反差,从而产生不平衡心理,在思想上萌发权钱交易念头,在适当的环境和条件一旦形成,就会把权力作为私有化了的商品进行交易,收受贿赂,以满足自己日益膨胀的物质和精神上的私欲。
(三)、社会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的某些方面的漏洞,增强了一些国家工作人员的侥幸心理和投机取巧心理,从而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犯罪,使得经济权力化、权力经济化。
二、 预防受贿犯罪的对策
惩治犯罪的目的是为了预防犯罪,在目前情况下,预防受贿犯罪工作必须两手抓,一手抓打击,一手抓预防,而且两手都要硬。因此,在打击这类犯罪的同时,积极搞好预防工作是势在必行的。
1、抓思想政治工作教育,提高国家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领导干部自身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蜕变是产生人格扭曲的根源。要重视并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政治思想教育,用邓小平理论武装他们的头脑,教育他们把江总书记“三个代表”落实到工作实践中去,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使其在行使权力过程中,过好“金钱关、美女关、人情关”,增强防腐抗变的免疫力,在错综复杂的社会生活中自重、自勉、自省、自警。
2、加强公务活动的控制,减少职务犯罪机遇。犯罪心理形成后,只有与适宜的机遇条件发生联系后,才会转化为职务犯罪行为。因此,必须加强公务活动的管理和控制,防范于未然。首先,要建立健全各项监督机制,完善民主生活会制度,发现问题,及时用党的纪律来制约;其次,要加大民主监督的力度,加强对权力滥用、违规、违纪、违法的监督和惩戒。第三,在各级人民代表中聘请信息监督员,加强群众举报,倾听群众呼声,造成上下、前后、左右的监督,将受贿及贪污犯罪消灭在萌芽状态。
3、认真把握立法精神,严厉打击行贿犯罪。在现阶段,尽管我们已严惩一批受贿犯罪分子,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但是仍有一大批大肆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的行贿犯罪分子没有得到应有的法律追究,他们继续行贿,严惩危害了党和国家的廉政建设。所以,不仅要对受贿者施于重刑,也要对行贿者施以重刑,因此,除进一步改进、完善制度外,还应加大打击行贿犯罪力度,消除职务犯罪隐患,从源头上遏制和预防受贿犯罪发生。
4、加大对公民道德与法制教育的宣传力度。法制宣传工作是预防工作中必不可少的重要内容,宣传教育工作是一项基础性工作,是提高全社会法制观念,培养廉政意识的主要手段和途径,任何时候都不能放松,只有做到深入持久,方能起到潜移默化,润物细无声的稳固效果。今后要进一步加大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宣传力度,做到形式多样,广开渠道。努力在全社会营造一个自觉维护公务活动廉洁性的良好氛围,不仅要求国家工作人员不断加强自身修养,增强自我约束力,时刻把自己摆在“公仆”的位置,同时,也需要每一个公民都自觉加入到反行贿受贿,反不正之风的行列中来。从自我做起,切断受贿的财物来源,坚决抵制受贿及索贿的行为,对国家工作人员形成有效的监督,为深入持久地开展打击受贿犯罪创立良好社会环境。
5、加强发动群众检举揭发贪污贿赂犯罪工作,及时发现犯罪线索。这是震慑受贿犯罪的最有效的方法。一些犯罪分子往往抱有侥幸心理,以为“自己手段高明”不会被发现,然而他们却不知,受贿犯罪行为的客观存在性,必然通过经济、生活的变化反映出来。因此,充分发动群众,认真对待群众来信、来访的举报线索,及时发现和查处犯罪线索,有效地打击受贿犯罪,从而使一些有犯罪预谋而未实施犯罪的人望而生畏,打消犯罪心理,终止犯罪。
6、加大打击力度,严惩少数受贿分子。
首先,对于举报线索要抓住重点,主动出击,及时抓住时机,运用强制措施,一举破案,严惩犯罪。另一方面,“抓队伍,促业务”不断提高反贪部门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建立一支适应新形势需要的反贪队伍。
7、可以将“高薪养廉”作为预防受贿犯罪发生的对策之一来考虑。职业声望和收入地位发生严重背离,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收入序列的混乱和异常,反映了目前收入分配体制不尽合理。这种混乱和异常,造成一部分人试图通过不正常的社会行为来满足对社会地位追求的心理诱因。因此,以机构体制改革和人事制度改革为契机,在精简人员的同时,逐步实现“高薪养廉”的经济保障体制,提高国家工作人员收入水平,也是预防受贿犯罪工作需要探索的一条途径。
三、打击和惩罚受贿犯罪的措施
受贿犯罪是一种隐蔽性较强的犯罪,它具有作案手段和证据“一对一”,受贿人与行贿人订立攻守同盟,受贿犯罪向多样化发展的特点,这对我们侦查取证工作带来很大困难。因此采取有效措施和对策,加大侦查工作,强化打击力度是确保案件质量的重中之重。
(一)、系统地掌握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有关刑事证据学说,提高证据证明力,获取有利证据,打击受贿犯罪。受贿犯罪不同与一般经济犯罪和刑事犯罪,他具有无法勘验作案现场、缺少证人、贿金无法辨认等特点,案件侦破中直接证据的保全与收集困难极大。但是,受贿人作案后,会出现如匿脏、毁证、串供、订立攻守同盟等行为,这些间接证据对案件的突破至关重要。因此,要注意从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众多证据中筛选出证明力较强的证据进行分析研究,挖掘其价值,必要时,要同时收集多个证据,在数量上加强证据的证明力。最大限度地获取和搜集与案件有关的间接证据,使各种证据之间形成环环相扣的证据锁链,使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与口供、证言相互印证,使翻供、翻证无据可依。要在同一时间段里,综合运用法律规定的各种侦查措施和手段在不同地点、不同范围对两个或两个以上相关调查对象进行调查,果断采取强制措施,切断和分化行贿、受贿者之间的关系,迅速突破攻守同盟。在司法实践中,对这类案件,采取传讯、取保候审的措施难以奏效,必须采取严厉的强制措施,给犯罪分子以强大的震慑力,迫其就范,利用行、受贿人供词间的漏洞,攻破同盟防线,获取犯罪分子有罪证据,从而将之绳之以法。
(二)运用现代化手段收集、提取、固定证据,解决“一对一”证据难题,这是打击受贿犯罪的关键。
在司法实践中,受贿案件直接证人多是行贿人。他们与案件有着某种利害关系,并多数为直接受益人,其证言具有不稳定性。在案件侦查初始,受法律威慑可能会如实作证,述后怕个人利益受损或受他人唆使,极易翻供。翻证理由中多不是索贿,是借用,不是为谋取利益送钱送物而是亲朋好友之间礼尚往来等等,从而使受贿案件无法定案。另一方面,犯罪嫌疑人又常常以种种理由为自己辩解,使证据具有不稳定性。最为常见的是犯罪嫌疑人对其犯罪事实时供时翻或先供后翻,或以没有作案时间,没有收受钱财,否认犯罪事实,或以没有利用职务之便、收受钱财已作公用等等辩解其行为是合法的;或者证人与犯罪嫌疑人串通共同翻供、翻证,为掩盖事实真相采取巧立名目、开条子、出收据等手段,制造与原证据相悖的书证,来否定案件原有的足以认定犯罪事实的证据。为防止以上情节发生,在直接证据“1对1”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应该尽可能多的收集与犯罪相互有关联的间接证据,对已收集的证据要用现代科技手段固定下来,以防止犯罪嫌疑人翻供、证人翻供、物证灭失。特别是视听资料已被《刑诉法》确定为法定证据之后,应当适时、合理、积极地运用它,以录音、录像等视听技术手段固定保全口供和证人证言,固定询问、讯问的全过程。不仅可以客观形象地证明办案过程的合法性,搜集证据的真实性,还可以使办案人员始终掌握侦查工作的主动性。在办案中,办案人员对所取得证据要做深入推敲,提高证据的证明力,避免许多证据随着时间推移发生变化,同时注意研究其他诉讼环节上的证据观念,从不同角度推敲侦查阶段搜集到的证据能否经受住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考验,避免由于取证思路、方法不同,使得案件反复无常,力争在侦查阶段取得经得起历史考验的“铁证”,只有这样,才能从证据方面打破“1对1”的僵局,确保打击受贿犯罪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从而不失时机地打击这类犯罪。
(三)、要敢于碰硬,排除一切干扰,严厉打击各类受贿犯罪行为。
受贿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由于大多都是有权有势,交际面广,关系网密,保护层厚,往往说情者多,因此使办案难度增大。为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办案人员必须打消顾虑克服畏难情绪,排除阻力,知难而进,秉公执法。特别是部门领导应该敢于坚持原则,敢于碰硬,带头排除干扰,依法履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同时重大问题及时向党委、人大和上级院请示汇报,在犯罪事实确实充分,证据确凿情况下及时地将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
四、从立法角度上,要保证证人人身、住宅的安全,消除证人因作证而遭打击报复的不安全因素,有效地提高打击受贿犯罪的力度。为了能够准确、及时地打击受贿犯罪,立法上应增加对证人不出证和不实证言的定罪惩罚条款,进一步完善对证人作证的具体保护条款。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一次增加了对证人的保护条款,但由于没有相对应的对证人不作证的惩罚条款,证人可作证,可不作证,保证不了证据的收集和稳定,从而给案件侦破带来难度。因此,对关键证人要有特殊的保护措施,可以申请对其人身、住宅的监护,保证其人身、住宅的绝对安全,为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提供有利的保证。
总之,打击受贿犯罪这项斗争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我们既要抓打击犯罪,同时,还要预防犯罪,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形成一股反受贿犯罪之合力,使犯罪分子没有栖身之地,有效地遏制这类犯罪猖獗的势头 (李光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