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而渎职侵权检察则是人民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的一项重要职能,在检察机关实施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严厉打击渎职侵权犯罪对于维护法制的统一,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国家和人民利益,保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依法推进反腐败的进程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但在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一些困难,反渎职侵权工作线索发现难,案件查处难,依法处理难成为制约反渎职侵权工作的瓶颈,作为检察机关,依法查处渎职侵权犯罪,积极寻求预防和减少渎职侵权犯罪是检察机关的职责和义务,也是服务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
一、 线索发现难
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 宣传发动不够到位
人民群众还不能深刻认识渎职侵权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因而缺乏与之作斗争的自觉性。一方面广大人民群众对刑法规定的渎职侵权犯罪知之不多,对一些行为特别是新罪名,根本就没有认识到是犯罪。同时,渎职犯罪一般也没有直接的被害人,很多人即使认识到某种行为是渎职犯罪,也因为事不关己而采取视而不见、听而不闻的漠然态度。因此,少有控告和举报。另一方面,有些人虽然也对渎职侵权犯罪有所认识,但存有误区,总认为渎职犯罪多为过失犯罪,犯罪嫌疑人没有中饱私囊,对其危害性认识不够,因而恨不起来。有的甚至对犯罪嫌疑人表示理解、惋惜,觉得他们“为公犯罪”划不来而感到同情。殊不知,根据高检院的立案标准,刑法渎职罪一章共涉及33个罪名,除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这两个概括性罪名外,其余罪名中大多是故意犯罪,仅有8个罪名为过失犯罪。事实上,渎职犯罪与贪污贿赂犯罪一样,是最为严重的腐败现象,它的发展蔓延,已危及到国家政权的稳定。而且目前的司法实践也表明,渎职犯罪往往与贪污贿赂或其它经济犯罪交织在一起,也常常与刑事犯罪同时发生。如公安、法院等司法人员渎职犯罪,滥用司法权,甚至与黑社会相勾结,放纵犯罪等案件,它比单纯的经济犯罪、刑事犯罪危害更烈。还有部分群众是怕打击报复不敢举报,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侵权行为遭受损害的受害者抱着“告不赢、甘心吃亏”的心理,认为官官相护,从而放弃了对自身合法权益的维护,使一些渎职侵权案件线索趋于销声匿迹。
(二)渎职侵权犯罪具有极强的隐蔽性
渎职犯罪特殊性在于其发生于国家对社会管理活动和司法活动中,多是管理者、执法者在自身业务范围内的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类犯罪。可以说,其犯罪行为一般都是隐藏于“合法”的业务工作背后,使“外行人”难以发现。而侵权类犯罪,则多由于受害人畏于执法人员淫威,或对司法机关存在一定错误认识,从而不敢、不愿举报犯罪事实。这些都成为渎职侵权犯罪发现难的主要原因。同时由于渎职侵权案件的犯罪主体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类人员大多数具有较高的文化水平和应变能力,有的甚至本身从事的就是司法工作,具有较高的侦查能力,其犯罪手段具有多样化、隐蔽性等特点,有的有较为庞大的关系网,具有广泛的社会关系,一旦风吹草动,说情者纷至沓来。此外,有些发案单位的领导过分强调本部门的利益,单位保护思想严重,害怕“家丑”外扬后给自己带来不良影响,而对此类案件视而不见,甚至寻找理由为其开脱、捂盖子或对受害人施压,阻止受害人举报,包庇此类犯罪,对检察机关的办案工作不支持、不配合,甚至设置障碍阻挠办案等等。
(三)传统侦查方式不利于渎职侵权犯罪线索的发现
过去检察机关渎检部门基本上是采取接受群众举报的被动侦查工作方式,而很少主动出击,深入社会,摸查线索。这种坐等举报的侦查方式已显现出了一些弊端,一方面是有群众举报,则有案可查,无群众举报,则工作停滞;二是仅靠群众举报,不利于掌握较深层次的渎职侵权犯罪线索。多年来,检察机关始终没有从根本上建立健全比较完善的、管用的发现和移送案件线索的机制。渎职侵权检察部门自身发现和挖掘案件线索的能力不够强,侦查水平不够高。有些干警对相关行政部门的业务还比较生疏。刑法修订后,渎职侵权犯罪涉及的行政执法部门多,罪名多,而渎职侵权检察部门的工作人员,有许多对行政执法单位不了解、不熟悉,更谈不上对行政执法机关容易发生犯罪的环节、手段、特点进行研究,办案工作很大程度上还停留在老方法、老传统上,这就有可能导致在查办行政执法人员犯罪时感到束手无策,找不到有效的切入方法。
二、 案件查处难
渎职侵权检察工作,困难多,难度大,面临的形势是国家工作人员严重渎职失职,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巨大的损失。这类犯罪造成的损失要远远大于贪污贿赂犯罪,由于少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渎职失职,导致重大和特大的恶性事件发生,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几千万,甚至几个亿,数额非常惊人。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巨大的损失,影响社会不稳定的危害恶果。
(一)渎职侵权犯罪主要表现在“两高”、“两多”、“两低”。
一高是指渎职侵权犯罪所处于高发的严峻态势犯罪主体向高层发展,这些年虽然经过历年打击犯罪,有些案件得到了遏制。但总体上没有得到根本的遏制,如新闻媒体频频暴光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渎职犯罪,所以犯罪高发态势没有遏制。二高是渎职侵权的犯罪主体向高层次发展,这是伴随着权力而产生的权力越来越大所造成的危害越大,如违法审批土地在全国是很突出的,另外就是重大工程项目,从工程项目的招投标,都有高层在背后,他们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问题往往被其贪污、受赂犯罪吸收,掩盖了,但这些问题是严重存在的。
“两多”是指犯罪涉及到行业窝案窜案多,其中“一多”是渎职侵权犯罪涉及到的行业越来越多,我们管辖的42个罪名,42个罪名涉及到的行业较多。如征收征管、商品检验、环保检测、林业部门违法发放许可证,徇私舞弊招录学生,公务员等这些后果比较突出的,一是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罪;二是行政执法部门执法犯法;三是司法不公,枉法裁判,在办案中侵犯人权等问题已忧为社会的热点问题。二多是窝案窜案增多,特别是一些司法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出现了公共权力部门化,这类部门一旦发案就是窝案和窜案,涉及到的人数多,范围广,后果严重。
“两低”一是指犯罪的风险低和犯罪的代价低,渎职侵权犯罪风险低,这类犯罪案件真正得到查处的非常少,这种现象在社会大量存在。明明是违法的不把违法当违法,不把犯罪当犯罪,所以这类犯罪分子的风险是比较小的。二是犯罪的代价低,风险就低,是犯罪主观故意的隐蔽性,渎职侵权犯罪绝大多数是言词证据。司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的反侦查能力很强,心理对抗的能力比较强,社会的保护势力也比较强,所以很难获取真实的口供,要获得有利的证据,那是很不容易的,在侦查、公诉、法庭上,口供、证言都可能发生变化,所以查办渎职侵权犯罪“三低”现象非常突出,即成案率低,起诉率低,有罪判决率低。
(二) 渎职侵权犯罪的客观方面的复杂性
主要表现在渎职侵权犯罪的行为往往是多因一果,危害结果是由多种原因造成的,责任比较分散,有的集体决定造成法律责任很难确定,如玩忽职守造成重大工程项目损失的,侦查的时候非常困难,往往找不到责任人,有的两三个人商量的,有的集体决定的,落实不到人头上,你就不好问责,发生的问题看起来挺严重社会反响也强烈,但找不到直接证据就不好处理。
(三)查办渎职侵权案件阻力大,干扰多
渎职侵权犯罪已不是单纯的渎职侵权问题了,他把徇私和渎职侵权的犯罪结合起来了,就是为谋私利而徇私情,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查办渎职侵权案件阻力大,干扰多,各级领导对这项工作不像对其他工作那么重视,受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插入干扰,不让查,不让诉,不让判的问题比较突出,导致影响了查办渎职侵权案的力度。渎职侵权犯罪,大家认识上存在误区,认为渎职侵权犯罪存在着大量过失行为,其主观恶性小往往容忍大系数行为发生在行为人履行职务的过程中是在干事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往往容易误解。
三、查办案件的对策
反渎职侵权工作要紧紧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切实从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入手,突出重点,集中查办危害公正司法,破坏土地资源和环境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同时注意查办发生在安全生产,食品卫生,医药卫生,社保资金,房屋拆迁,企业改革改制等领域的渎职犯罪案件,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不论大小案件都要认真查处,提高检察机关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能力,树立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权威性。
(一)加大对渎职侵权犯罪的举报宣传力度
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修订后,渎职侵权检察部门所管辖的犯罪主体虽然只被限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是增加了许多新罪名,同时高检院还重新颁布了立案标准。从现在的情况来看,这些还没有被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所认知。因此,加大宣传力度势在必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我们要充分利用现代的科技手段,如热线电话、手机短信、网上举报等,并可以通过上门走访等方式将渎检工作的性质、范围及渎检犯罪的种类、特征深入宣传到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中去,在宣传的过程中除了要准备足够的法律资料外,还要用群众喜闻乐见、通俗易懂、看得见、摸得着的生动案例,以案释法。一方面让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了解渎职侵权检察职能,掌握立案标准,主动向检察机关提供线索,另一方面大力宣传检察机关近些年来在保护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方面的成功做法,切实提高人民群众对渎职侵权犯罪社会危害性的认识,增强群众与渎职犯罪作斗争的意识和信心,发动人民群众的举报热情,营造全社会共同打击渎职侵权犯罪的良好氛围。
(二)加强内部联系,整合侦查资源
渎职侵权检察部门要解决案源问题必须建立检察机关内部联络制度,即内部各业务部门的协作配合制度。从当前检察机关的实践来看,“内合”的作用正逐渐显现出来。渎检部门与公诉、侦查监督、民行、反贪、控申等部门建立联络制,借助他们接触案件、审阅卷宗发现渎职侵权案件线索,实行内部移送。这样可以多方面、多角度地挖掘案件线索,从不正常的执法现象背后发现犯罪嫌疑人的蛛丝马迹。这是解决案源问题行之有效的方法,是渎职侵权案件线索来源的重要渠道之一。如对侦查监督部门所掌握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没有立案的案件是否存在徇私枉法问题进行排查,对民行部门的抗诉案件是否存在法院工作人员徇私枉法等问题进行排查等等。
(三)加强外部联系,拓展案源渠道
案源问题的解决不仅需要“内合”,也离不开“外联”。纪检监察、审计部门是党和政府监督干部、查处违纪的机构,在查处违纪案件过程中时常夹杂着一些违法案件,因此与这些部门取得经常性的联系是扩大案源渠道的重要手段。同时要加强与工商、公安、技术监督、林业等行政执法部门的联系,建立和落实案件移送制度。检察机关应与各行政执法机关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经常联络机制、联席会议机制、落实责任机制,使行政处罚和刑事追究有机衔接,对渎职犯罪形成打击合力。此外,还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善于从新闻舆论反映的热点、难点、焦点问题中发现线索。
(四)加强学习,加大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
渎职侵权检察部门的干警必须加强学习,加强对新领域新罪名的犯罪研究,探索其发案规律,掌握有关的行政法知识及相关的行政部门业务特点、内部运作程序,找出发案原因及易发案环节,提高发现和查证渎职犯罪的能力和水平。渎检干警要具有强烈的事业心,高度的责任感和捕捉犯罪的敏锐性,要利用自身更了解渎职侵权犯罪的优势,充分在社会生活中去摸查线索,克服坐等线索的被动侦查方式。要深挖细查,举一反三,触类旁通,从案源中发现新案源,提高线索的潜在价值和利用率,不断拓展办案新空间。对媒体报道的重大事件、在社会上和人民群众中引起重大影响的事件,以及一些重大案件,要采取提前介入的方法,从事件本身入手,跟踪处理事件全过程,检察机关履行职责离不开办案,因此,要下大力气查办有影响、有震动的大要案,强化法律意识、证据意识,使所办的每个案件都办成铁案,使渎职犯罪人员受到法律的公正处罚。以较高的案件质量取得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震慑犯罪,以渎职侵权检察工作取得的成绩,取得社会各界及广大人民群众对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支持、理解和信任。及时获取隐藏在背后的涉案问题。
惠农区检察院 雍永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