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知情不举?—石嘴山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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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知情不举?
时间:2005-12-2 11:32:31    文章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

        知情不举是指明知他人犯罪,而不向有关司法机关揭发举报的行为。知情不举,是一种不作为的行为,一般的不负刑事责任,但刑事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第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人民检察院”。举报权利与举报义务同时存在,举报人享有举报权利的同时,还应当承担一定的义务,每个公民都有义务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都有义务将自己所知悉的情况向检察机关报告。随着我国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检察机关查处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工作更加繁重,同时也需要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参与和支持,需要更多的更确实的举报线索,因此,希望公民发现线索,及时举报,使违法犯罪分子难逃法律的制裁,也尽一份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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