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5年12月15日检察委员会通过)
第一条 为了推进检察制度改革,落实检务公开制度,利用社会知识资源,进一步增强检察机关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改进和加强检察工作,保证公正执法,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办法》和我市检察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本工作制度旨在规范专家咨询委员会的咨询工作,充分发挥专家、学者的专门知识和技能,为检察机关的科学决策提供法律、政策和科技信息等方面的咨询意见,促进检察机关与社会各方面的联系和交流,保障检察监督活动正确合法、科学公正,更好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第三条 石嘴山市检察院设置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由在法律、经济、金融、自然科学技术等领域具有较高造诣的资深专家组成,设咨询专家委员10名。 第四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的委员人选由石嘴山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提出,征得有关单位及专家本人同意后,经本院政治部审查,由本院党组决定聘任。 第五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 2、思想端正,品德优良,作风严谨; 3、具有副高以上专业职称和较深厚的专业知识; 4、身体健康,有时间和精力参加专家咨询活动。 第六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以石嘴山市检察院和检察长的名义聘请,并颁发聘书。 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每届聘期为两年,可连聘连任或根据情况适时调整。 第七条 石嘴山市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下设专家咨询委员会办公室并确定专人负责与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的联系,做好专家咨询意见和建议的收集整理和日常服务工作。 第八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的工作范围和职责: (一)对检察工作的宏观决策、重大工作部署进行论 证,并提出论证意见; (二)对检察决策工作中专业性问题进行研究论证; (三)对石嘴山市检察院起草的重要报告和有关规范性文件提供专家咨询意见; (四)对重大、疑难和复杂案件中涉及到的有关专业领域的专门问题进行分析、论证,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或者对涉及到的某专业领域、专业问题提供科学理论依据,并提出解决的意见和建议; (五)根据检察工作需要,适时组织专家开展调研和专题讲座。 第九条 专家咨询应当坚持科学、准确、客观、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保守检察工作秘密和案件秘密。 第十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主要活动方式: (一)召开专家咨询委员会会议; (二)召开专题咨询论证会、个别咨询等; (三)举办专题讲座、专题调研等。 以上活动由石嘴山市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根据检察 工作需要或者院领导指示具体负责联系和组织。 第十一条 需要聘请专家咨询委员会咨询或讨论的事项,应由承办部门填写《提请专家咨询审批表》,并将报送的相关材料交专家咨询委员会办公室。专家咨询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所报材料和咨询问题提出报告,并附相关材料报检察长或主管检察长批准后进行。 第十二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办公室应当按照检察长或主管检察长签注的意见与相关专家联系,适时召开专家咨询会议,由主管检察长、有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和承办人参加咨询会议,听取专家们的咨询意见。专家咨询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应当作好记录并请与会专家和主管检察长在记录稿上分别签字确认;或者请专家另外形成《专家意见书》,作为检委会会议讨论决定有关事项的依据之一。 第十三条 《专家意见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1、事项和案由; 2、需要论证和咨询的问题; 3、专家意见(依据、理由); 4、解决办法和建议; 5、专家签名。 第十四条 专家咨询委员可以就所咨询的问题向石嘴山市检察院提出专家调研报告、咨询意见,也可以就涉及检察机关和检察工作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专家咨询委员提出的报告、意见和建议由专家咨询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并报院领导。 第十五条 对于专家咨询委员送交的有关材料或案件,由专家咨询办公室负责受理,并报检察长或主管检察长,并将处理结果回复专家咨询委员。对于专家咨询办公室直接收到的交寄专家咨询委员会有关申诉、控告、举报等材料,由办公室转交控告申诉等部门或者有关基层院办理,重要事项报院领导。 第十六条 石嘴山市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全体会议、专题会议根据检察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十七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的活动安排,由专家咨询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具体情况提前通知各专家咨询委员或有关专家,并送发相关材料,作好接送和咨询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十八条 根据检察工作和办理案件需要,受聘专家可以听取检察人员对有关案件或问题的介绍,必要时可以列席检察机关的有关会议。 第十九条 为充分发挥专家咨询委员会的作用,便于专家咨询委员了解检察工作的有关情况,石嘴山市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为专家咨询委员定期提供有关检察业务文件材料。 第二十条 石嘴山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专家咨询委员的专长,商定调研题目,报主管检察长批准后,安排有关专家咨询委员进行调研,专家咨询委员会办公室派员陪同,各级检察机关协助配合。 第二十一条 参加咨询活动的专家按照其参加咨询活动的次数领取相应的咨询费。咨询费的发放由专家咨询委员会办公室办理。专家咨询委员会的经费由石嘴山市检察院负责保障。 第二十二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专家小组的设置和变动,由石嘴山市检察院党组决定。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石嘴山市检察院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