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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保证我院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密,加强计算机安全保密系统的规划化管理,根据高检院、自治区院和石嘴山市保密委员会有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密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计算机安全保密系统是以计算机信息系统为基础,根据本院安全保密需求、功能、措施和管理等因素,采用合理的安全保密策略和安全保密架构,并配备相应的安全保密设备,以达到保障我院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完整性、可用性及保密性的目的,从而实现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密。
第三条 本院计算机信息系统属于涉密信息系统,可处理机密级以下的国家秘密和检察工作秘密信息,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密工作必须具备安全保密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第四条 本院内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密工作,均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 本院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级管理的制度。院保密委员会主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密工作,院办公室承担其办事机构职能,具体负责其安全保密的组织实施工作;各部门负责人负责对本部门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密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和指导。
第六条 院检察技术处作为全院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应用管理部门,会同院办公室共同对本院各部门计算机应用安全保密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和指导,其检查结果予以公布并列入院岗位目标考核。
第七条 为保障本院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有效运行,确保信息系统的安全和线路畅通,院计算机信息系统设置系统管理员、系统信息员,其具体工作职责由院办公室和检察技术处制订。
第八条 本院各部门应严格执行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管理规定和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密管理规定。
第九条 根据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密要求,我院每位经注册的上网人员都有一条入网操作口令(亦称入网密码)。上网人员的入网口令属机密级内容,由各人自行掌握并保守秘密,严禁相互打听、转告或泄密。上网人员的入网口令必须定期更换,不能长期不变。对已录入的信息操作人员应在信息流转前作定期的检查,如发现信息有被篡改的情况应立即报告院保密委员会,并由检察技术处专业技术人员作出适当的技术处理。
第十条 对各部门工作人员在上网操作时,应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严禁越权利用网络资源或未经其他工作人员授权同意而进入他人工作界面窥视或篡改有关信息。对他人的上网口令、文件密码应自觉做到不看、不问、不记。如发现他人的密码已泄露应及时相互提醒,以保证网络信息安全。
第十一条 未经批准,本院各部门工作人员不得私自向他人介绍、展示本院计算机信息系统,不准外来人员操作联接院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涉密计算机。
第十二条 本院各部门应加强计算机的安全保密教育,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计算机安全保密检查,及时报告和处理本部门计算机的信息泄密事故。
第十三条 本院计算机信息系统内网上的计算机均属涉密计算机,涉密计算机的介质(如:硬盘、软盘、光盘等)均不得在国际互联网或其它公共信息网上使用。
第十四条 对涉密计算机信息介质的安全保密管理等同密级纸质的安全保密管理;凡是在本院计算机信息系统中调阅、收发涉密信息的介质(如硬盘、软盘、光盘)必须妥善保管,发现丢失必须按照院有关保密规定及时报告。
第十五条 对需要维修的涉密计算机,各部门必须事先将计算机内的涉密信息进行清除;如需调换计算机硬盘,应当在院保密、技术部门的监督下清除涉密信息后方可允许维修人员将硬盘带走。对报废的涉密计算机必须经院保密、技术部门检查后,方可处理。
第十六条 对准许转载到院计算机信息系统局域网上的国际互联网信息,不得直接使用院计算机信息系统局域网联网的计算机直接下载,必须通过专用国际互联网软盘过渡。
第十七条 本院各部门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时,必须在本部门负责人的监督下,对其所使用的涉密计算机及介质、电子文档等办理移交手续,方可进入新岗位工作。
第十八条 计算机应定期查杀病毒,并如实记录查杀计算机的病毒情况;对外来计算机介质必须坚持先查杀病毒再上机使用的原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院信息化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