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机房安全管理规定研究室、技术处供稿—石嘴山市人民检察院
   
 您当前位置:首页>>检务公开>>正文
 
 
计算机机房安全管理规定研究室、技术处供稿
时间:2006-10-19 15:40:35    文章来源:石嘴山市人民检察院    作者: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计算机机房管理,搞好机房的安全保密工作,促进我院计算机工作的全面开展,现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计算机机房是指对本院计算机系统及其供电等有关附属设备的安装使用、系统维修和工作人员的工作场所。

  第三条  本院计算机机房根据国家标准《计算站场地安全要求》设置屏蔽机房,机房安装防火、防盗等报警装置;机房内主机和重要设备的电磁辐射以及系统接地符合国家安全保密要求,且其用电与普通照明用电分开,并由不间断电源供电。

  第四条  计算机机房作为系统关键设备的安装场所,严禁无关人员的进出和参观;如确因工作需要,需经处室负责人同意并办理登记手续,方可进入机房,同时须由系统管理员全程监管。

  第五条 为保证机房内各种设备的正常运转,未经允许不得改动或移动机房内的电源、机柜、终端、服务器等。

  计算机机房门做到随时关闭上锁,不得反锁;不得随意调换门锁或增配钥匙。

  第六条  为确保计算机系统的正常稳定运转,机房工作人员必须定期进行数据备份,做到每天进行增量备份、每月做一次全备份,以计算机系统确保发生问题时能迅速恢复正常工作状态。

  第七条  进入计算机机房应保持安静,不得大声喧哗,不准抽烟,不准在机房计算机上处理非机房工作事项。工作人员对上机后所遗留的文件材料必须妥善处理,不得随意堆放或随地乱扔,保持机房内整洁、有序的工作环境。

  第八条  机房工作人员必须做到爱护机房设备,定期定时做好清洁保障工作,同时做到按时开关机房,下班后关闭电源,关好门窗。对机房小型机及服务器的开机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工作日)的上午8点至下午6点。

  第九条  机房内不得使用未经批准和检测的外来软件或磁盘、光盘,不允许在机房计算机上玩游戏;机房工作人员须定期对计算机系统进行病毒杀灭,并对计算机系统的染毒次数、杀毒次数、杀毒后果进行详细记录,不得隐瞒不报。

  第十条  机房内严禁使用未经许可的电器设备。

  第十一条  凡违反上述规定,造成泄密或机器设备损毁事故的,按院有关规定处理并赔偿经济损失。


打印】·【顶部】【关闭窗口
 
 
 
您是第位浏览者
石嘴山新闻网 技术支持 石嘴山市人民检察院 版权所有
地址: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游艺西街373号 邮编:753000 电话:(0952)8388826 
建议:使用 1024×768 分辨率、 IE5.0 以上版本浏览本站会得到最佳视觉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