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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证司法警察正确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司法警察在维护接待群众来访场所秩序时的作用,根据《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结合我市司法警察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司法警察负责检察机关专门接待群众场所的秩序和安全,参与处置突发事件。
第二条 检察机关控告申诉部门应当设立专门接待群众的工作室,做到文明接待,认真负责,及时处理。
第三条 司法警察参与维护接待群众来访场所秩序和安全的主要任务为:
(一)劝解疏导个别不遵守上访秩序的人员;
(二)制止不法分子的破坏活动;
(三)维护检察机关的工作秩序;
(四)保护检察官的人身安全;
(五)发生紧急情况时,及时向院领导报告,请求公安机关协助处理,维护好秩序,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
第四条 控告申诉部门在接待群众来访时,应观察分析来访者的言谈举动,遇有紧急情况及时报告分管检察长,由分管检察长签发《执行警务令》,派司法警察果断处置。遇有特别紧急的情况,可先通知警务部门,依法果断处置。事后,控告申诉部门、警务部门将处置情况向检察长、分管检察长汇报。
第五条 司法警察在参与维护接待群众来访场所秩序和安全中,遇有下列情形,可以采取正当防卫:
(一)不法分子正在实施严重危害检察机关安全、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行为时;
(二)司法警察遭到暴力侵袭,或佩带的枪支、警棍被抢时;
(三)不法分子携带武器、枪支、刀具或正在行凶时。
司法警察的正当防卫行为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停止:
(一)不法侵害的行为已经结束;
(二)不法侵害行为确已自动中止;
(三)不法侵害人已经被制服的,或者已经丧失侵害能力。
第六条 警务任务完成后,及时填写《司法警察完成警务情况登记表》,由派遣警务的领导签署意见后,警务部门保管存查。
第七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