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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全市检察机关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确保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责,为检察官办公.办案提供坚实有力的保障,依据高检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利》、《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等相关法规,结合全市司法警察队伍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任务是通过行使职权,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维护检察工作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妨碍检察活动的违法犯罪活动,保障检察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条 市院警务部门指导基层院警务部门的工作,统一协调、指挥本地区的重大警务活动,接受上级院警务部门的指导和本院检察长的领导.司法警察采取大分散、小集中的管理办法,警务部门将司法警察完成警务任务的情况向检察长汇报,向部门领导反馈。部门负责人及时与警务部门沟通,便于警务部门了解掌握司法警察的情况,保证及时出警,完成任务。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职责:
(一)保护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犯罪案件的现场;
(二)执行传唤;
(三)参与搜查;
(四)执行拘传和协助执行其他强制措施;
(五)提解.押送.看管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
(六)送达法律文书;
(七)参与执行死刑临场监督活动;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检察官的指挥下履行职责。
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应有《执行警务令》。《执行警务令》由警务部门统一管理,需执行警务时,由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经分管检察长签发;执行重大警务活动,《执行警务令》由检察长签发、警务任务完成后,《执行警务令》交警务部门存查。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必须按规定着装,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严格依照有关规定使用警械具或枪支;必须出示警官证。
第七条 在执行传唤、拘传、提押、看管等工作中,必须保持有两名以上司法警察,不得出现脱节、脱离或由一人提押、看管等情形。
第八条 市院警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落实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规划和措施;
(二)制定所辖院司法警察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检查、监督司法警察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
(四)组织司法警察的教育培训;
(五)管理或协助管理警司以下司法警察的警衔;
(六)管理司法警察的警用装备;
(七)协调跨区域的重大警务活动;
(八)组织司法警察完成检察长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九条 司法警察队伍素质建设的基本要求是“一熟二懂三会”。司法警察政治立场坚定,思想道德纯洁,业务水平过硬,基本达到熟悉法警职责,懂检察业务,懂办案程序,会使用枪械具,会擒拿技术,会微机操作的要求。每两年组织一次全市司法警察基本技能考核
第十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