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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引导侦查取证是指为了提高刑事案件的办案质量,及时、全面、合法地获取指控犯罪所需的证据,检察机关采取法律规定的诉讼手段,加强与侦查机关的配合,促使侦查机关准确全面地收集和保全指控犯罪所需的证据,保证侦查活动的依法进行。笔者结合侦查监督工作实际,就目前侦查监督部门如何做好引导侦查取证工作谈点粗浅看法。
一、当前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存在的问题
(一)、公安、检察机关配合不够默契,未能很好的形成打击犯罪的合力。一是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参与侦查活动比较有限,介入侦查不够,对捕后的侦查活动参与更少,未能从公诉的角度对侦查活动进行同步引导,造成案件证据先天不足。二是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工作具有先天的被动性。它以公安机关的提请逮捕为前提,有时就成为"办手续"、 "走程序"的工作,未能在提高公安机关侦查质量上发挥更大作用。三是侦查人员对批捕案件的证据要求不了解,造成侦查工作缺乏明确的目标,提请批捕或者移送起诉的证据标准不明。
(二)、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制约不够有力。一是对不批准逮捕补充侦查的案件,跟踪督促补查取证,重新报捕不够,造成大量案件流失。二是对于侦查羁押期限的监督不够,有些不符合延长羁押条件的,也批准延长;批准逮捕后案件侦查工作停滞,移送起诉证据标准低,致使在公诉环节案件大量退侦。
(三)、侦查监督力度不够,对于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纠正不力。虽然法律规定了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立案和侦查活动拥有监督权,但由于法律规定比较原则,加之监督具有滞后性,检察机关缺乏强制处分权,直接影响了监督效果,不利于有效预防和纠正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因此,有必要建立检察引导侦查取证工作机制,最大限度地发挥侦查人员的侦查谋略、侦查技术和技能来收集和保全案件证据,保证案件的诉讼能够顺利进行。同时通过参与侦查活动,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以保证侦查活动的依法进行。
二、完善审查逮捕阶段引导侦查工作的建议
检察引导侦查取证是侦查监督和公诉两个职能部门的工作,其目的是为了保证刑事案件顺利地进入诉讼程序,以利于打击犯罪,保护人民。审查批捕工作是侦查监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开展引导侦查取证工作的中间环节。因此侦查监督部门不应单纯地站在审查批捕的立场上,应结合《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意见书》的制作,着眼于提高案件质量和为审查公诉服务为出发点,进一步完善并全面推行补查建议制度,减少审查起诉的追查,有效降低不起诉率,从而大大缩短办案周期,提高办案效率。
(一)、全面审核证据。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侦查监督部门办案人员要全面地把握案情,深入细致地审查证据,在依法提出批捕意见的同时,认真审查证据情况。注意做到从程序证据的完善与实体证据的补充、有罪证据的收集与无罪辩解的核查、罪轻问题的补查与罪重问题的彻查以及薄弱证据的巩固、案件新情况的调查、证据内容和形式的完善等各方面进行综合考虑,并结合案情特点、公诉需要制定缜密的证据补充方案。具体可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
(1)、对提请逮捕案件缺少重要证据的引导取证。部分提请逮捕刑事案件在审查中,因为缺少一至二份重要证据而无法认定事实或排除无罪,对于这种情况,检察机关应充分运用引导侦查取证职能,在有限的办案时间内迅速与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取得联系,引导其调取有关证据,保证案件的及时、正确处理,防止因案件证据缺失,影响案件的处理工作。
(2)对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案件的引导取证。对于此类案件检察机关要充分利用《补充侦查提纲》,尽量书写详细,从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对案件事实、证据进行论述、分析,针对所需补查的事项,解释说明其作用,使公安机关侦查人员明确补查的内容和目标.正确掌握补查内容的实质,并与检察机关在认识上达成一致。以便更好地引导侦查取证,提高案件的重新报捕率,防止案件的搁浅或流失。
(二)、强化监督职能。对于发观的侦查活动中违法程度轻微或违法事实尚难确定、证据有明显瑕疵情况,如讯(询)笔录只有1名侦查人员签名、证人证言的言辞口吻等表达方式过于一致、证据前后内容存在矛盾等问题,在补查建议中具体指出。同时提出完善证据形式、全面收集证据、调查复核某一问题等意见。
(三)、跟踪补查情况。补查建议发出后,注意加强与侦查办案单位的联系,交换补查意见,掌握侦查动态,跟踪进展情况,及时研究解决补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全力配合侦查机关的调查取证工作。
(四)、引导侦查的具体内容。
1、对于重特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发、立案阶段,检察机关应及时介入,帮助公安机关确定侦查方向,制定侦查计划,提出合理性意见,对个案侦查取证进行法理指导,为诉讼证据的收集提供方向性指示。 2、对重特大、疑难、复杂案件捕前、侦结前进行案件把脉、会诊,通过出席案件讨论会,为公安机关准确定性,梳理证据,进一步完善证据提出合理化建议。
3、对捕后移送起诉的案件审结后,认为需补充侦查的,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 4、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包括强制措施的行使是否合法,有无漏捕、漏诉、漏罪、漏犯等情况,侦查人员有无非法取证,违法倾向等,一旦发现侦查权被滥用,应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三、引导侦查应注意把握好的几个原则
检察引导侦查作为一项工作机制,其设立的本旨是调整警检关系,使两者达到最佳结合点,从而确保案件质量。检察机关在“引导”的过程中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
1、履行监督原则。无论何种形式的介入,立足点都应放在监督上,始终把履行监督职能贯穿于适时介入活动的整个过程。
2、依法介入原则。适时介入是法律意义上的介入,而不是随意介入,要遵循适时介入的范围:一是特别重大的刑事案件;二是在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三是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四是刑法新增罪名的案件;五是侦、检双方认为有必要介入的刑事案件。
3、各司其职原则。要充分尊重公安机关的法律地位及依法享有的侦查权、报捕权和复议复核权,做到分工负责,互不干涉。
4、严格程序原则。适时介入必须符合程序,形成规范,既做到有法可依的合法性,又做到有章可循的规范性。
5、互相配合原则。公安、检察双方应加强联系、沟通和协调,积极解决介入中出现的问题,以形成打击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