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责任、证据、鉴定—石嘴山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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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证据、鉴定
时间:2005-11-21 15:44:22    文章来源:石嘴山市人民检察院    作者:

1、举证责任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就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因为人民法院裁决是非, 依据的就是证据和法律。所以要想打赢“官司”,无论原 告还是被告,都要有充足的证据,一切靠证据说话。
2、证据种类
证据有以下七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
3、证据应在法庭出示
民事诉讼法规定,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但对涉及国 家秘密、 商业秘密和个人稳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 庭时出示。
4、专门问题,需要专门机关作鉴定
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 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 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5、证据保全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 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 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6、证据的收集要合法
不能以非法手段搜集证据, 以非法手段搜集的证据法律不予承认,所以也起不 到证据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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