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认识涉农刑事案件,为和谐新农村提供检察服务—平罗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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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认识涉农刑事案件,为和谐新农村提供检察服务
时间:2008-6-18 15:44:31    文章来源:平罗县人民检察院 夏明 丁建国    文章添加员:杨晓东

正确认识涉农刑事案件,为和谐新农村提供检察服务

——检察机关服务“三农”的思考

 

内容提要: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远大目标,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和十七大又进一步提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改善民生的重大政治任务,这些重大方针都关系到农村的发展稳定。正确界定危害社会主义新农村案件即涉农案件和特点,正确履行检察职能,是基层检察院的一个重要课题。

主题词:涉农案件,为和谐新农村提供检察服务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远大目标,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和十七大又进一步提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改善民生的重大政治任务,这些重大方针都关系到农村的发展稳定。宁夏平罗县是农业大县,全县有30万人口,农业人口22万,占三分之二,农村的和谐稳定对于全县的经济发展和稳定至关重要,因此,正确界定危害社会主义新农村案件即涉农案件和特点,履行检察职能,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法律保障和服务,是基层检察院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正确界定危害社会主义新农村案件即涉农案件。

涉农案件不能只认为是侵犯农村集体和农民利益的案件,这是对涉农案件的片面认识,笔者认为应当包括两类,一类是侵犯农村集体和农民利益的案件——侵农害农犯罪案件,另一类是农民犯罪案件——农民犯罪案件。我们应当对涉农案件进全面理解,不能仅仅看到第一类,还要关注第二类的农民犯罪案件,农民一人犯罪会影响到至少五个人的生活——犯罪嫌疑人本人、配偶、子女、父母,不仅影响自身生活、影响子女后代,而且影响家庭稳定,影响农村的长治久安和农业发展。所以检察机关要转变执法观念,强化法律监督,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创造良好的法制保障环境,需要我们正确认识危害社会主义新农村案件即涉农案件,才能找准工作的切入点和落脚点。

2006年平罗县检察院共受理公安机关和本院自侦部门提请批准逮捕的各类刑事案件168250人,其中审查批捕各类侵农害农案件76123人,分别占45、2%和49、2%,共受理公安机关和本院自侦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各类刑事案件223374人,其中提起公诉各类涉农案件68件127人,分别约占35%和36%,可以看出侵农害农案件在我县刑事案件中所占比例1/3强,是影响农村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在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各类案件中,农民犯罪案件104件172人,分别约占受理案件总数的46、5%和45、8%,农民青少年犯罪案件共12件29人,又约占农民犯罪案件数的11、5%和15、8%。2007年第一季度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和本院决定逮捕的各类45件67人,其中农民犯罪嫌疑人48人,占受理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总数的72、7%,在农民未成年犯罪15人,约占农民犯罪嫌疑人总数34、3%,与农民人数在全县人口中所占人口是基本成正比例的,农民青少年犯罪也是关系到农村稳定和农民素质和农业长远发展的一个不容忽视的因素。     

二、把握侵害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刑事犯罪案件的主要特点:

一是盗窃、诈骗、抢夺等侵犯农村和农民利益的侵财型犯罪数量多、发案率高,直接影响到农民生活甚至于影响生存,有的农民主要生产资料如一台手扶拖拉机、两头耕牛被盗,就失去了生活的依靠。盗窃农民生产和生活资料的案件数量大,是影响农民生活和农村稳定的突出因素,这类案件占到危害农民案件的70——80%。

二是侵犯农民人身权利的案件,主要是农民相互因相邻关系、宅基地、灌水、排水等引发的杀人、伤害等侵害人身权的案件突出。如我县姚伏镇26岁的农民李某某,因宅基地问题发生纠纷,被同村村民徐某某兄弟两人致伤头部,第一次开颅手术后,因无钱医治,加害人也条件差无力赔偿医药费,颅内置入塑料外壳无法更换,后加害人被判刑,所判的损害赔偿金直到出监狱也无力支付,造成受害者李某某最终大脑损伤严重成了植物人,妻子扔下仅有2岁的孩子回了娘家,两家都一撅不振。

三是强奸、拐骗、拐卖人口类案件突出,农村中大量的青壮年劳力外出打工,大量妇女、儿童、老人留守,妇女遭遇性侵犯,人贩子也渺准机会乘虚而入,农村中的妇女、儿童、老人人身权缺乏保障机制,如我县灵沙乡的农村妇女王某某长期遭受性侵犯却不敢报案,最后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杀死对方,自已身陷囹圄。

四是破坏农村电力设备、电信通讯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活动近年来比较活跃,影响到农民日常生活和农业发展。平罗县检察院2006年共审查起诉破坏农用变压器,盗卖其内铜芯及农用电线的案件424人,共计价值100余万元,这4起破坏电力设备案件涉及犯罪嫌疑人人数较多,破坏农用变压器共80多台、电路主干10多条约3万多米,造成巨额电力财产损失,严重地影响了农业生产和群众的生活。这种案件多发的原因:一是属于新形式犯罪,农民一般认为电老虎无人敢碰,对突然停电的原因习惯性认为是故障造成,缺乏有效的防护意识和措施,使得犯罪分子轻而易举地实施犯罪;二是案发地分布在野外,客观环境造成不可能有人长期值守,案件绝大多数发生在夜晚,作案时间、地点的不确定性使人防不胜防;三是这类犯罪活动往往形成了“产、供、销”一条龙的犯罪链条;四是有关管理人员安全防范意识较差,防护措施不到位。从维护农业生产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要出发,农业、供电部门、公安、司法机关需要积极配合、协调,加大打击破坏电力设施行为。

五是交通肇事案件中,肇事者一方或双方为农民,或受害者一方或双方为农民,双方都有损失,赔偿数额很大,无力赔偿或赔偿“空头支票”赔偿现象,保险、公安、检察、法院各管一段,缺乏有效的理赔、财产保全、医药费先行垫付、先予执行的协调机制、判决执行力度不大等,使得两败俱伤,影响农民的生活和发展。

六是农村乡村队干部职务犯罪,侵占、挪用、私分集体财产,侵吞受委托管理的国在财产,侵犯农民集体利益,挫伤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和创造性,影响到农民思想稳定和和谐发展。

七是农村教育资源短缺和配置不科学、不合理,城市教育象欧洲、农村教育象非洲的现象,使农村的教学水平不高,城乡教育差距扩大,随着大中农村青少年大量过早辍学,农民青少年犯罪率较高现象也显现出来,农村失学青少年儿童在城市和农村流动,成为两栖类青少年(在城市和农村流动迁徙),定期或不定期在城市和农村流动,出现了不种地的新型农民和准农民现象,有的打工、有的游荡、由于缺乏监管和必要的关爱,加之青少年稳定性差、接受社会阴暗面和消极不良影响,容易走上犯罪道路,寻找机会作案,影响家庭稳定和农村和谐。

八是农民未成年人犯罪多是单亲家庭,或有父母离婚,父母服刑,父母被劳教,强制戒毒等原因对子女的负面影响,其他监护人监护不到位,造成子女放任自流容易被坏人利用,不能辨别是非、善恶、美丑走上犯罪道路。

三、履行检察职能,积极服务新农村建设

1、严厉打击涉农犯罪,积极服务于新农村建设。

一是充分发挥打击职务犯罪的侦查职能,加大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害农民利益、影响农村社会稳定和发展的职务犯罪案件以及失职渎职造成农村、农业、农民重大经济损失的违法犯罪案件。打击“村官”(农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成员)实施的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违法犯罪活动,为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提供良好保障和服务。对乡、村两级干部利用管理或者经办救灾、扶贫、移民、土地征用补偿等专项资金过程中发生的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侵害农村经济和农民切身利益的职务犯罪案件,要坚决依法查处;严格依法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失职、渎职造成农村、农民重大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案件,确保农民利益不受侵犯和损失。

二是配合“平安乡镇”、“平安村队”创建活动,深入开展农村“严打整治”斗争。与公安、法院密切配合,重点打击我县农村地区多发易发、影响农村稳定的杀人、放火、抢劫、强奸、投毒、盗窃等危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严重刑事犯罪;盗窃农业生产设施、破坏农村电力电信设备、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化肥农药种子等危害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刑事犯罪;在农村称霸一方,危害群众的乡霸、村霸、路霸等涉农黑恶势力犯罪,等等,为广大农民安居乐业奠定坚实基础,为农民的生产、生活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

2、建立和完善职务犯罪预防网络,积极开展专项预防,把职务犯罪预防组织向乡、村延伸。在乡镇党校建立乡村干部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基地,选派检察业务骨干对村干部进行任前培训,做到教育在前,预防在先,提高他们依法行政的能力。加强针对农村职务犯罪发案原因、特点、规律以及预防对策等方面的调查研究,创新预防机制和措施,不断增强预防乡村干部职务犯罪的效果。探索预防农村青少年犯罪的有效途径,认真研究教育、挽救失足青少年的有效措施,协调动员学校、家长、社会等各方面的力量,共同做好农村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使农村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加强农村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加强对留守老人、儿童的服务管理教育工作,搞好公共安全防范等。

3、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坚持区别对待,宽严相济,化解邻里矛盾。对严重的涉农刑事犯罪,坚决依法从快从严打击;对农村因邻里纠纷和家庭矛盾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对未成年人犯罪、初犯、从犯、偶犯和轻微犯罪案件,坚持以教育挽救为主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慎用刑事强制措施,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充分体现依法从宽的一面,努力营造邻里互谅互让、家庭和睦相处的和谐氛围。对未成年人犯罪、初犯、从犯、偶犯和情节、后果轻微的犯罪案件,依法从宽处罚,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让农民体会到公正司法带来的好处,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营造和谐、平安、稳定的发展环境。

4、充分发挥诉讼监督职能。对危害农业生产经营、侵害农民切身利益等涉农的各类刑事案件,侦查机关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徇私枉法等,加大监督力度,及时通过立案监督依法进行纠正。对法院审理涉农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判决、裁定不公的,要依法提出(请)抗诉或向法院发检察建议予以纠正,并跟踪监督到位,对法院正确的裁判,积极做好服判息诉工作,维护司法权威和农民的合法权益

5、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针对新农村建设中社会治安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会同公、法、司等部门,研究制定遏制刑事犯罪发案的措施,促进农村社会治安的根本好转。及时掌控农村社会治安状况,注意迷信活动和邪教活动的渗透和捣乱活动,做好农村闲散青少年管理帮教工作,教育引导广大农民逐步树立崇尚科学、破除迷信,树立讲民主、讲法制的观念,促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不断推进农村民主法制建设。
  6、高度重视和解决农村因干群关系、农民负担、土地承包、土地征用、环境污染、移民搬迁、拖欠农民工工资、集体资产处置、村务公开、邻里纠纷和宗族问题等引发的矛盾纠纷。要充分发挥控告、申诉、举报的“窗口”作用,要畅通信访渠道,
方便群众的控告、举报,妥善解决信访案件,认真办理涉及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控告、申诉案件,及时化解涉农矛盾纠纷,突出对农村社会弱势群体利益的保护。

积极化解农村矛盾纠纷,减少涉检上访。坚持实行检察长接待制度,严格落实首办责任制,依法及时合理解决群众信访反映的问题,对于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信访案件,不能简单推诿,要积极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依靠多种手段解决,扎实做好全方位、社会化息诉罢访工作,切实解决群众告状难、申诉难和投诉案件久拖不决的问题。

7、配合全县农村开展的“法制教育、文明教育、创业教育”三个教育,净化农村风气,培育文明健康积极向上的新风,加大普法教育,提高乡村干部的法律自律意识和服务水平,提高农民法律意识、维权意识、自我保护意识,深入农村采取多种形式对农民开展法制宣传和法制教育。开展“送法下乡”和“法律进村”、举报“举报宣传周”等活动,通过典型案例和反面教材现身说法,以案释法。通过开展“送法进校园”活动,对农村中小学生进行法律常识教育,增强法律意识,提高分辨是非和自我防范的能力,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

附:

作者简介:夏明,男,汉族,现年45岁,宁夏平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丁建国,男,回族,现年42岁,宁夏平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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