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创新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中发挥好检察机关监督职能—平罗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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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设创新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中发挥好检察机关监督职能
时间:2008-6-18 15:46:09    文章来源:平罗县人民检察院 丁建国    文章添加员:杨晓东

在建设创新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

社会主义新农村中发挥好检察机关监督职能

 

内容提要:建设创新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终极目标,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党中央农村工作的战略部署,是实现小康社会、共同富裕的重大举措。新的形势、新的任务,对检察机关提出了新的要求。如何履行好检察职能,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保驾护航,需要我们找准工作的切入点。

主题词:建设新农村   发挥  检察职能

 

转变执法观念,强化法律监督,夯实服务新农村建设的基础。创造平安社会、法制社会,实现这一目标,必须有良好的法制环境作保障,也是检察机关完成这一历史任务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一、强化“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宗旨意识,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预见性,建立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相适应的投入机制、参与机制和治理机制。建立和完善职务犯罪预防网络,积极开展专项预防,把职务犯罪预防组织向乡、村延伸。积极配合地方党委政府成立预防乡村干部职务犯罪专门机构和专门工作人员,在乡镇党校建立乡村干部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基地,选派检察业务骨干对村干部进行任前培训,做到教育在前,预防在先,提高他们依法行政的能力。通过检查建议等形式,为地方党委政府解决涉及“三农”工作的重点、难点问题建言献策。加强针对农村职务犯罪发案原因、特点、规律以及预防对策等方面的调查研究,创新预防机制和措施,不断增强预防乡村干部职务犯罪的效果。积极探索预防农村青少年犯罪的有效途径,认真研究教育、挽救失足青少年的有效措施,积极协调动员学校、家长、社会等各方面的力量,共同做好农村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力争把农村未成年人犯罪降到最底水平,使农村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进一步加强与农民群众的联系,通过设立联系点和信息联络员的形式,建立与村民联系的渠道,方便群众的控告、举报,通过信息联络员提供的信息,妥善解决信访案件,及时化解涉农矛盾纠纷,突出对农村社会弱势群体利益的保护。

二、充分发挥刑事检察职能,依法从快惩治发生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各类刑事犯罪,积极维护农村社会的稳定。对乡、村两级干部利用管理或者经办救灾、扶贫、移民、土地征用补偿等专项资金过程中发生的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侵害农村经济和农民切身利益的职务犯罪案件,要坚决依法查处;对乡、村两级干部在农村沼气池建设、人畜饮水工程、村级公路等基础工程和公共设施修建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侵吞专项资金和物资的行为,要坚决依法查办;对农村中小学义务教育过程中发生的隐瞒国家政策或擅自出台政策收取学生费用予以私分的行为,要坚决依法查办;对乡、村两级干部以任何借口向农民摊派钱物的行为,发现一起要配合有关部门查处一起,切实维护农民利益。

三、充分发挥打击职务犯罪的侦查职能,加大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害农民利益、影响农村社会稳定和发展的职务犯罪案件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失职渎职造成农村、农业、农民重大经济损失的违法犯罪案件。对侵犯农民人身权力和民主权力的职务犯罪案件,要坚决依法查处;要积极依法查办在乡、村选举过程中出现的“贿选”犯罪行为、严重破坏农村生态环境资源和公共基础设施背后的职务犯罪行为,制售假种子、假农药、假化肥等坑农害农行为背后的职务犯罪活动以及向农民非法集资、摊派活动背后的职务犯罪行为,坚决打击农村黑恶势力“保护伞”,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四、充分发挥诉讼监督职能,对应该立案而未立案查处或不应该立案而立案的涉及“三农”的案件,要及时通过立案监督程序进行纠正;对涉及“三农”的刑事案件和民事、行政案件裁判不公正的,要依法提出抗诉或向人民法院发检察建议予以纠正,并跟踪监督到位。

五、充分发挥检察机关以案说法、普法宣传的工作优势,深入农村社会,走乡进村入户,认真开展法制宣传活动,通过设置宣传栏、赠送法制宣传材料、开展法律咨询、上法制课、举办法律知识竞赛以及在报纸、广播、电视中开辟法制专栏等形式,将检务公开到乡村、社区,在村民中广泛传播现代法治理念,向广大干部群众宣传法律、法规知识,结合具体案例现身说法,引导和教育他们知法、懂法,增强遵纪守法的意识,增强农民的法制观念,使他们积极依法参与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努力推进农村民主法制建设,营造农村良好法制环境。

六、准确把握发展大局,进一步转变执法观念,坚持宽严相济、区别对待的刑事政策,贯彻执行好刑事轻缓政策。对危害农村稳定的杀人、放火、抢劫、强奸、盗窃等严重刑事犯罪,危害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的制假售假、非法集资、诈骗等坑农害农犯罪,非法和破坏性采矿、盗伐滥伐林木等破坏农村生态环境资源的犯罪,破坏人畜饮水、农村电力、广播通讯、农田水利等设施的犯罪,要依法严厉打击。对称霸一方危害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的“乡霸”、“村霸”等黑恶势力犯罪,要坚决打击。对未成年人犯罪、初犯、从犯、偶犯和情节、后果轻微的犯罪案件,依法从宽处罚,力求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营造和谐、平安、稳定的发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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