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罗县人民检察院学习领会新修订《民诉法》和《律师法》精神—平罗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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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罗县人民检察院学习领会新修订《民诉法》和《律师法》精神
时间:2008-6-2    文章来源:平罗县人民检察院 邹燕    文章添加员:杨晓东

平罗县人民检察院

    学习领会新修订《民诉法》和《律师法》精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已于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并分别于200841200861实施。这两部法律的修订,尤其是律师法的修订,对检察机关的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

新修订的《律师法》大幅度扩大了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具体表现为:律师可以在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会见犯罪嫌疑人,取消了侦查机关派员在场和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必须经过侦查机关同意的限制;就律师的阅卷权来看,已经由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技术性鉴定材料扩展到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

为切实适应该法修改给检察机关工作带来的影响,履行好检察官的责任,遵循新法的精神加强公民权力的保护,近日我院分期组织了针对全体干警的集中业务学习。集中学习由院领导亲自辅导,采取先全面系统后重点突出的辅导模式,按照面—点—面的思路,通过三个阶段的学习,最终使干警既能全面领会整部法律的精神内涵,又能够细致精准的掌握新法法条的程度。

我院将通过理论测试和随机抽查等方式检验巩固学习效果,同时还要根据我院实际情况,苦练内功,营造学新法、比业务的良好氛围,全面提高我院干警的业务素质,进一步转变观念,主动应对修订《律师法》对检察工作带来的挑战和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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