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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胡锦涛总书记把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诠释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一、和谐社会的内涵和特征
和谐社会内涵非常丰富,既涉及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又涉及改革发展稳定的诸多内容,更包含着对新时期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深化。我们要实现的社会和谐,应当是社会结构之间的和谐、社会各阶层之间的和谐、人与社会之间的和谐、人与人之间的和谐、人与自然之间和谐。体现了民主与法治的统一、公平与效率的统一、活力与秩序的统一、科学与人文的统一、人与自然的统一。和谐社会6个基本特征中,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定有序等3个特征与法治直接有关,它的实现是靠司法来完成。所以说,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建立在法治的基础之上。
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通过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实现法价值的最大化,以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从而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确保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走有序和谐发展之路,这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例如,在办理刑事案件时,不能只注重用刑罚震慑犯罪分子,还要着力把他们改造成不对抗社会的新人;在调处民商事纠纷时,在严格依法及时办理的同时,还应当通过行政的、经济的、教育的手段,探索实现罢访息诉的途径;在处置群体性事件时,不能只满足暂时的平息,而是要着力做好群众工作,从根本上理顺群众的情绪。所以要做好新时期的检察工作,必须根据新形势的要求,用符合检察事业发展规律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统一执法思想,指导检察实践,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民主法治是和谐社会的最重要也是首要特征,因为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是实现公平正义价值目标的基本路径,亦是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其他目标的政治前提,以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最大利益,让人民群众真正当家作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
二、检察机关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地位
检察机关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地位主要表现在二个方面:
(一)行使职权有明确的法律保障
我国《宪法》第12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第131条又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检察官法》也规定检察官依法履行检察职责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同时还规定了检察官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职权和工作条件。从以上规定来看,我国宪法和法律为检察官履行检察职责不仅提供了宪法性的保障,也使检察官独立行使检察权具备了宪法和法律的基础。
(二)行使职权有明确的法律地位
从《检察官法》中关于检察官权利的条款中可以归纳出检察官在我国的法律地位。检察官的地位由于其在法律中的明确规定,而显示出了其权威性。比如: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等。从检察官的任免程序的级别也可以看出我国检察官法律的地位,而且对检察官地位和身份的保障直接提高到了法律的高度。
三、检察机关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承担着打击犯罪、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的重要职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被赋予了更多、更广、更重的责任,可谓任重道远。通过开展法律监督,创造良好的司法环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检察机关服务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也是社会各界对检察机关的热切期盼。
作用一:维护社会稳定
正常的生活、学习和工作秩序,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和必要前提。社会稳定,是社会和谐的前提和基础。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工具,负有法律监督职能的检察机关,应当是社会秩序维护的操作者和实践者。检察机关始终坚持以维护社会稳定为己任,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充分履行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等职能,积极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化解矛盾纠纷,有力地打击了各类刑事犯罪,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强有力的秩序维护作用。一组来自全国检察长会议的材料对检察机关的努力作出了有力诠释:2006年,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891620人,提起公诉999086人。对待严重威胁社会安全与稳定的犯罪,我们更是施以重拳。去年,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杀人、放火、爆炸、强奸、绑架犯罪嫌疑人47228人,提起公诉46607人;批准逮捕抢劫、抢夺、盗窃犯罪嫌疑人419578人,提起公诉445849人;批准逮捕黑恶势力犯罪嫌疑人18446人,提起公诉8343人,查办了一批国家工作人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职务犯罪案件,有力地打击了黑恶势力犯罪。 在保持“严打”的同时,坚决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加强对失足者的教育、感化和挽救,对未成年犯、从犯、过失犯和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轻微的犯罪,区分不同情况依法从宽处理。对因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涉嫌犯罪的,严格掌握刑事政策,正确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缩小打击面,避免激化社会矛盾,努力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实现法律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打击严重犯罪、挽救失足者、对未成年人犯罪依法从轻处理,检察机关这些做法不仅深得民心,对维护社会稳定也起到了重要作用。”有人大代表是这样评价的。
作用二:严厉惩治腐败
腐败是社会痼疾,是导致社会不和谐的一个重要根源。党和人民的要求和需要,是检察机关工作的最大动力。2006年,检察机关又向党和人民交出了一份高水平的答卷: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33668件40041人,提起公诉24448件29966人。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百万元以上的大案623件,查处涉嫌职务犯罪的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2736人,其中,厅局级202人、省部级6人。
对普通百姓而言,身边的腐败是他们看得见的腐败,更令他们愤慨。严肃查办社会关注的行业和领域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检察机关更是高度重视,深入社会反映较大、案件易发多发的重点领域、行业和部门,查处了一批带有行业特点的职务犯罪案件。
作用三:维护司法公正
公平正义是人类文明的一个永恒主体,是法律永恒追求的基本价值目标,是构建和谐社会基础。检察机关的灵魂就在于它维护法律的公正性。如果检察机关失去正义,也就丧失了检察事业生命力。
以监督为神圣使命的检察官们追求公平与正义的步履铿锵。一组来自全国检察长会议上的数据为检察官们的努力提供了最有说服力的注脚:2006年,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共监督侦查机关立案16662件,追捕14858人,追诉10703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有效地促进了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刑罚执行监督是检察机关维护司法公正的一个有力举措。2006年,高检院在部分地区开展了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专项检查,监督纠正6074名监外执行罪犯的脱管漏管问题,对不再具备监外执行条件的207名罪犯督促有关部门予以收监执行。依法监督纠正违法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问题2846件;监督纠正超期羁押233人次,检察环节继续保持无超期羁押。
四、检察机关服务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
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检察机关任重道远。今后还要继续做到:
(一)不断提高批捕起诉工作能力,为建设和谐社会打造稳定的治安环境。重点惩办严重暴力犯罪、黑恶势力犯罪、有组织犯罪和“两抢一盗”等侵财性犯罪以及其他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积极参加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正确理解和全面执行刑事法律政策,不断提高快捕快诉的水平和办案质量,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职能作用。
(二)不断提高依法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能力,为建设和谐社会打造清廉的政务环境。要在力求执法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三个效果”统一的基础上,重点查办影响改革发展稳定、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特大职务犯罪案件以及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加大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力度,切实加强对重点行业和领域、重点建设项目的教育预防、制度预防和监督预防,增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实效。
(三)不断提高诉讼监督工作能力,为建设和谐社会打造公正的司法环境。加强刑事立案监督,以办案为主要手段,切实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纠、以罚代刑等问题,同时还要对不该立案而立案案件的监督;不断加强侦查活动监督,依法追捕追诉遗罪漏犯,依法纠正诉讼活动中严重违反诉讼程序的行为;拓宽有效监督的途径和方式,切实加强刑事审判监督、刑罚执行监督和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平等保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监所检察工作通过加强对看守所和监狱工作的监督,依法保护在押犯罪嫌疑人和服刑罪犯的合法权益。健全防止和纠正超期羁押的长效机制。坚决贯彻《关于在检察工作中防止和纠正超期羁押的若干规定》,严格依法适用逮捕措施,严禁违反法定条件变相超期羁押。建立和完善听取辩解、陈述和意见,告知权利义务制度,超期羁押投诉和纠正机制。进一步推广监所检察网络化管理和动态监督,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在检察环节发生超期羁押现象的发生。
五、检察机关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所遇的问题
一是法律监督职能受到影响。宪法第131条规定了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的原则。但实际工作中检察官常会受到许多方面的干挠,以至于不能很好的行使自己的职能,从而损害法律的威严。
二是行政化倾向严重。检察院机关属于国家司法机关,并不是一般的行政机关。目前,检察官管理过分公务员化,受地方组织和人事部门的管理;机关职能上,表现为地方的职能部门的倾向,破坏了国家法律的统一性和严肃性。
三是体制的制约。《检察官法》并没有得到充分实施,目前所处的司法环境不同程度地阻碍着检察官对构建和谐社会发挥应有的作用。如检察官与一般国家工作人员实行的统一干部制度,并由地方组织人事部门统一管理,检察官和其它国家干部在身份地位上并无差别,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受到制约。
六、几点建议
一是改革现行的经费体制。现行的财政体制规定地方各级检察机关的财务支出是地方政府的一部分,检察机关的办案经费和干警的工资由各级地方财政负担。这种体制一方面是造成不同地区的检察机关经费多少不统一、干警工资标准高低不一,而且容易造成司法腐败和地方保护主义。
二是加快检察官职业化进程。我国的检察机关与其他司法机关基本上按行政机关的组成方式来组建,各级检察机关的人员组成、待遇方面按照行政级别来决定。这样的组成方式,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检察工作的要求。应加快推进检察官的职业化,按照职业化的要求,建设一支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深厚的法律知识;良好的法律意识;高超的司法技能;敏捷的把握全局和分析、解决具体问题的能力和迅速的了解、掌握检察工作所涉及的学科或者领域的能力的检察官队伍。
三是进一步完善检察制度,着力探讨强化监督手段。首先,要完善检察机关追诉犯罪机制。建立检察引导侦查取证机制,提高公安侦查质量和效率,规范检察执法活动。其次,要完善职务犯罪侦查机制,提高检察机关突破大案要案的能力。再次,继续加强基层检察院建设,充分发挥基层院贴近群众、贴近社会、贴近实际的优势,为检察工作的整体协调发展夯实基础。
四是加强检察官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自觉接受党的绝对领导,争取党委对工作的支持。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强化接受人大监督意识。积极争取政府支持,改善执法条件。自觉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提高公众的知情率和支持度。健全完善管理制度,强化对检察官的管理和监督,认真解决好廉洁自律不想为、严格管理不能为、严肃查处不敢为的问题。加强队伍的职业道德建设,努力建设一支具有高尚道德情操的检察官队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