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实履行刑事抗诉职能,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石嘴山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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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实履行刑事抗诉职能,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时间:2007-7-16 17:09:21    文章来源:石嘴山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    作者:张国军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的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为检察机关履行职责赋予了新的内容和更高的要求,需要我们不断更新执法理念,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充分履行检察职责,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能力,切实保障人权,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下面我就公诉部门履行监督职责,正确行使刑事抗诉权谈几点认识。   

  一、正确履行刑事抗诉职责对维护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意义。

  (一)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基本要素,构建和谐社会离不开司法公正的内容。司法公正是保障社会公正的最后关口,也是保障法律得以贯彻实施的最重要和最有实效的一种手段,只有司法公正,才能维护社会公正,才能维护整个社会的和谐。而司法的公正,是建立在判决或裁定的合法性、准确性的基础之上的。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对刑事审判实行监督,不仅是为了维护控诉方的利益,同时也具有维护被控告方合法权益的职责。因此,对于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无论是将有罪判无罪或者将无罪判有罪,无论是重罪轻判还是轻罪重判,检察机关都应依法提出抗诉,防止冤错案件的发生,做到不枉不纵,真正实现司法的公正,促进社会和谐。

  (二)有利于树立法律权威。检察机关认真履行审判监督职责,对错误的裁判进行纠正,能够在全社会范围内起到很好的法律宣传作用,也可以使广大人民群众清楚地看到司法机关有错必纠的决心,真正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提高执法者人民群众中的威信。法律和司法机关有了威信,法律才能得以遵守,整个社会才能形成依法办事的和谐局面。

  二、切实履行刑事抗诉职能,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的具体表现与实现途径。

  (一)着力于对量刑畸轻案件的抗诉,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利。对被告人量刑畸轻,不仅对其达不到足够的惩罚和教育力度,同时也对受害人显失公平,对社会产生的负面影响毋庸置疑。2006年市检察院共办理抗诉案件2件12人,其中出庭支持抗诉1件6人,1件4人已提请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按审判监督程序向自治区高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支持抗诉的1件6人是惠农区检察院提起抗诉的被告人冯璐等6人强迫买淫一案,一审法院以强迫卖淫罪判处被告人冯璐、尚莎莎、夏宏有期徒刑二年。判处被告人裴九刚、薛龙、窦巍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我们审查后认为一审判决量刑畸轻,决定支持抗诉。在二审开庭时,出庭的检察人员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了抗诉意见,二审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依法改判被告人冯璐、尚莎莎、夏宏有期徒刑五年;裴九刚、薛龙、窦巍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从而严惩了犯罪分子,切实保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利,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二)对定性不准案件的抗诉,维护法律的权威。今年1月,惠农区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王郝光职务侵占抗诉案,市检察院受理后,审查认为一审判决定性不准,决定支持抗诉。在二审庭审中,检察人员根据事实和法律,有理有据的发表了抗诉意见,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我们的抗诉意见,依法以贪污罪改变定性。正确履行抗诉职责,维护法律的权威,使我们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三)化解当事人矛盾,促成和解。司法的使命在个案中表现为定纷止争,即通过裁判实现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社会之间和谐相处。检察机关受理抗诉案件,不应只是简单地追求案件得到改判,在追求公平、公正的同时,也要注意化解矛盾,消除和谐隐患。如叶福有、马德林、肖乃全等27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杀人等案中,被害人王某某被残忍杀害,法院只对参与故意杀人的4名被告人中的肖乃全判处死刑,被害人父亲强烈要求抗诉,认为本案一审判决量刑偏轻,但我们审查判决情况,认为根据各被告人行为和证据情况,该案量刑适当,不符合抗诉条件,因此,我们不仅给其书面送达抗诉请求答复书,还多次给其作息诉工作,进一步化解社会矛盾,彻底消除和谐隐患,被害方也表示愿意息诉,最终达到了定纷止争的目的,增进了社会和谐。

  三、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大格局中,当前刑事抗诉工作的形势与任务。

  (一)制约司法公正整体实现的主要障碍。第一,刑事抗诉案件数量较少,提起抗诉比率不高。2005年提起抗诉7件,提抗率约为0.1‰;2006年提起抗诉2件,全年受理各类刑事案677件,提抗率约为0.03‰。相对于我市辖区的公诉案件数量,抗诉案件的相对数量较少,导致审判监督的力度不强,社会影响及法律效果不够。

  1、对实体抗诉多,对程序抗诉少。2005年至2006年,仅两件抗诉案件都是针对实体违法提起的抗诉。

  2、主动提起抗诉的多,因被害人要求抗诉而提抗的少。两年来,仅两件抗诉案件系因被害人要求而提起抗诉。

  (二)加强抗诉工作的措施。首先,树立抗诉案件质量与数量并重的观念,努力拓宽抗诉案件发现渠道。一是加大对法院判决、裁定的审查力度,不断提高对判决、裁定的审查能力。准确判断刑事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证据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证据是否一致,适用法律是否正确,量刑是否适当,审判程序是否合法。特别对于法院判决无罪的案件、改变指控罪名或未全部认定指控的案件,要加大审查的力度,及时发现抗诉线索。二是高度重视被害人意见,特别是故意伤害等侵犯人身权利的案件,被害人请求抗诉意见成立的,要依法提起抗诉。三是加强与控申、监所等有关部门的联系,通过对上访、申诉案件和被羁押人犯检举、揭发、申诉等线索的初查和复查,积极发现抗诉线索。四是关注案件的社会反映,对于人民群众、新闻舆论反映强烈的案件,应当引起重视,加大监督力度。

  其次,准确把握抗诉标准,确保抗诉质量。认真学习、准确理解高检院《关于刑事抗诉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刑事抗诉工作强化审判监督的若干意见》,准确把握抗诉的标准和条件,明确应当抗诉和不宜抗诉的案件范围。将有罪判无罪、量刑畸轻畸重、因徇私枉法和违反诉讼程序造成错误裁判的案件以及各类错误裁判的重特大案件、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作为抗诉重点。第三,完善抗诉工作机制。一是抓好队伍建设,提高公诉干警的办案能力和执法水平。二是积极寻求外部支持,拓宽监督渠道。对于影响较大的抗诉案件,可以主动向人大汇报,寻求支持,增加审判监督的力度。

  四、完善刑事抗诉工作制度的构想。
             
  (一)明确检察机关办理抗诉案件期限。《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办理二审程序抗诉案件的期限一般为1个月,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7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二审案件应当在开庭10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自通知后的第二日起,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超过7日后的期限,不计入二审审理期限”,根据该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二审程序抗诉案件的时间,只有7天计入二审法院的审限,其余时间均不计入审理期限。法律及司法解释均未规定检察机关办理二审程序抗诉案件的期限,因此,检察机关可以无限期地办理二审程序抗诉案件,而法院均不计入审理期限。检察机关办理抗诉案件期限的不确定,导致案件审理的无限期延长,久拖不决,严重侵害了被告人、受害人的合法权利,即使抗诉成功,其价值也将大打折扣。因此,应明确检察机关办理抗诉案件期限

  (二)加强程序保障,确保法律上对于抗诉权的实现。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应当立即释放。在司法实践中,常出现检察机关提起抗诉,但由于被告人释放后去向不明,无法在二审开庭审理时保证被告人到庭,最终导致案件中止审理、无法处理。公平与正义虽然得到主张,却因被告人不在案而无法实现,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对此建议增加规定:检察机关提起抗诉的,可以采取取保候审的方式保证被告人到案。以确保抗诉程序的顺利进行。既不会损害被告人的权利,也使被害人的权利主张在程序上有所保障。

  (三)用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指导抗诉工作,在抗诉案件的办理中执行刑事和解制度。刑事和解制度的根本任务是使得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得以恢复,而且是一种内在的恢复,有别于以往那种“打击求和谐”的表象恢复。刑事和解制度也有利于诉讼经济,使得特定的案件在不予抗诉的情况而终结,缩短了诉讼时间,节省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提高了司法操作中处理刑事案件的效率,最大限度减少社会对立面,促进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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