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和减刑—石嘴山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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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和减刑
时间:2005-11-21 15:52:50    文章来源:石嘴山市人民检察院    作者:

缓刑
缓刑不是一种刑罚, 而是一种暂缓执行刑罚,在一定期限内予以考验的 特殊的执行方式。
对被判处拘役、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他的犯罪情节和悔 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的,才可以宣告缓刑。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之日起计算。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 由公安机关交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考验。 在缓刑考验期内如再没犯新 罪,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如犯新罪,两罪合并处罚。
减刑 对正在服刑犯人的减刑由监狱根据罪犯的劳改表现提出, 经过有关管理 部门(司法局)审查后,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
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罪犯的减刑, 由监狱所在地的中级人民 法院决定。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的减刑由高级人民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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