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案件—石嘴山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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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案件
时间:2005-11-21 15:54:13    文章来源:石嘴山市人民检察院    作者:

公诉案件是指由国家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控告权, 指 控被告人犯罪, 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要求对被告人定罪科刑的案件,这类 案件在刑事案件中是主要的。
公诉案件一般要经过如下过程:公安机关进行侦查,对认为构成犯罪的, 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起诉意见书;人民检察院负责审查起诉,认为构成犯罪的, 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在庭审过程中,通过法庭调查及 控方与被告人及辩护人双方的辩论, 核实证据,查清事实,然后对被告人的 行为进行是否有罪及罪名和量刑进行裁判。
在以上过程中, 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拘留,对符 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 由公安机关向人民检察院提请逮捕,人民检察院 批准后,可以逮捕犯罪嫌疑人,也可以视情况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公诉案件的被告人享有下列权利:
申请回避权: 即对公安、检察、法院等机关的工作人员,认为其与案件 有重大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案件的,被告人可以申请他们回避。
辩护权: 被告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有为自已辩护的权利。
最后陈述权: 被告人在法庭审理中,有作最后陈述的权利。
询问权:经过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发问。
上诉权: 被告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上级人民法院提出 上诉。 申诉权: 被告人对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裁定不服,可以向作出裁判的人民 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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