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责任 —石嘴山市人民检察院
   
 您当前位置:首页>>诉讼指南>>行政诉讼>>正文
 
 
举证责任
时间:2005-11-21 15:13:41    文章来源:石嘴山市人民检察院    作者: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行政诉 讼法除了上述同民事诉讼相同的“谁主张谁举证”这一规定外,还根据行政诉讼的特点, 采取了加重被告(也就是行政机关)举证责任的作法,具体体现在第三十二条上:
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 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 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另外还规定: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也就是说,行 政机关不能在行政诉讼开始后, 再去收集本应在行政行为作出之前应该作的收集必要证 据以作出行政决定的工


打印】·【顶部】【关闭窗口
 
 
 
您是第位浏览者
石嘴山新闻网 技术支持 石嘴山市人民检察院 版权所有
地址: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游艺西街373号 邮编:753000 电话:(0952)8388826 
建议:使用 1024×768 分辨率、 IE5.0 以上版本浏览本站会得到最佳视觉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