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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经过审理,可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 持。 (二) 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 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 、主要证据不足的; 2 、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3 、违反法定程序的; 4 、超越职权的; 5 、滥用职权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四) 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作为对上述第(二) 项的补充,行诉法又规定,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 政行为的, 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 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