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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8月-11月期间,张某利用其熟悉石嘴山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董事长及某石化公司党委书记的便利条件,居间介绍上述两公司就土地转让事宜进行商谈,并促成双方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合同》,合同约定:开发公司支付转让费200万元,于合同签订10日内先付150万元,余额50万元在指定日期前付清。石化公司签署合同后,委托张某持合同找房地产开发公司签署。在此期间,张某对双方隐瞒真实情况,擅自将合同第一页的价款由200万元修改为150万元让房地产开发公司董事长签署,并称余额50万元按照石化公司党委书记指示支付,后张某找人冒充石化公司党委书记给房地产开发公司董事长打电话,指示开发公司将余款50万元分两笔支付张某,后石化公司向房地产开发公司催要剩余50万元款项时,双方才知道被骗,随向公安机关报案。
上述两公司从土地转让协商到签订合同时双方公司的负责人一直没有见过面,只是通过第三者(犯罪嫌疑人)进行联系,才给犯罪嫌疑人制造了冒充一方当事人的机会,从中套取了大量资金。签订合同本是一件非常谨慎的事情,而本案双方当事人却在没有谋面的情况下签订了合同,致使大量资金流失,这也给了双方当事人一个惨痛的教训。
近日,张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