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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4月,雇佣于个体石场老板的赵某,在老板石某的指使下,无证驾驶无牌的农用运输车发生交通事故,撞致一人重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赵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赵某被检察院批准逮捕,但一直外逃。石某被公安机关询问时,没有如实供述其把车交给赵某的情节,致使公安机关没有获得真实情况;被害人的损失未得赔偿。七年后赵某投案自首,同时供述事发当日是石某把自己的车交给赵某并让赵某开的。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检察院审查核实后,将赵某与石某一并以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法院一审判决赵某与石某均犯交通肇事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共同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54789.6元。
检察官提醒市民:未实际开车的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被指使的人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单位主管人员、车辆所有人或承包人也构成交通肇事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