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实现“五满意”—石嘴山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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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实现“五满意”
时间:2008-8-13 16:49:07    文章来源:平罗县检察院    作者:丁建国

  平罗县人民检察院从2007年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以来,转变司法理念,不断创新方法,运用刑事和解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积极探索服务社会和谐稳定的新路子。一年多来共办理刑事和解案件共有9件9人,其中交通肇事案件7件7人,轻伤害2件2人,盗窃案1件1人。其主要做法:

  一是根据市检察院《关于开展刑事和解工作的指导意见》,制定了本院《刑事和解实施办法》,对轻伤害案件、交通肇事以及其他因民事纠纷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作为刑事和解的重点,双方当事人占主动地位,进行充分协商,充分尊重被害人意愿,以被害人是否能够及时获得经济赔偿和精神抚慰,是否谅解犯罪嫌疑人为和解的前提。

  二是体现宽严相济政策,严格从严和从宽的界限。以减少犯罪、化解矛盾为落脚点,在坚持依法从重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恐怖犯罪、投放危险物质及毒品等严重刑事犯罪的前提下,对轻微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坚持从宽处理,有和解条件的尽力和解。

  三是明确适用对象、案件范围、适用条件。对轻微刑事犯罪采取类似于听证的方式,在双方当事人事先达成书面和解协议,向检察机关提出和解请求后,检察官主持和解,加害人及近亲属,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社区或就读学校以及侦查机关等人员参加,通过听取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认罪悔过以及侦查部门的相关意见,完全消除双方的抵触情绪和矛盾,从宽处理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前提下,对犯罪嫌疑人做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做到案结事了,充分体现以人为本、司法为民的司法理念。

  四是及时制作和解协议书,包括加害人向被害人道歉、立悔过书、向被害人支付相当数额的财产或非财产上的损害赔偿、保护被害人安全的义务、预防再犯的义务、被害人终止对加害人刑事追究等内容。

  五是定期开展回访考察,及时了解对犯罪嫌疑人不起诉后的思想、工作、生活情况,建立不诉人员档案,跟踪监督、教育,截止目前,对朱学东交通肇事、哈赛交通肇事、余自军盗窃等刑事和解不诉人员回访考察率达100%,无重新犯罪现象,实现了当事人双方、家庭、学校、社会的“五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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