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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民事行政裁判执行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顺利进行,防止法院执行权滥用,去年9月份,市院制定下发了《石嘴山市检察机关关于对民事行政裁判执行活动实施法律监督的指导意见(试行)》文件后,各县(区)院民行部门遵照文件的精神,积极探索对法院民事行政裁判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近日,惠农区检察院立案审查了一起不服人民法院民事执行申诉案件。
该案是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惠农区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06年4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向杨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案件6万余元执行款,但杨某并没有履行。法院于同年10月查封了杨存放某处的约2000吨硅石,并口头告知按照其以前管理的方法继续管理。后,部分硅石被与杨某有生意往来的另一债权人拉走顶帐。惠农区检察院对该案审查后认为,惠农区法院在执行该案过程中,没有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缺乏将当时执行情况记录在卷的程序,只是口头对被执行人予以告知,存在办案不严谨、程序不合规定的现象,遂提出检察建议,建议法院对该案存在的问题予以纠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