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室

主要职责

协助院领导处理检察政务,组织协调院重要工作部署、重大决策的贯彻实施,组织安排机关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负责对外联系、综合协调、机关内部事务管理。负责起草全院检察工作计划、总结、工作报告、领导讲话,编发检察工作情况简报、信息;负责机关文电处理、检察统计、档案管理、机要保密、财务、车辆、食堂等管理工作;负责物资、技术装备、办公用品的购置、发放和管理;负责上情下达,下情上报;负责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事项及领导同志批办事项的督查工作;负责机关的重要接待事务和外事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宜。

  机关党委

机关党委负责本院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工作;对党员干部进行监督;领导本院群团工作。

1、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当地组织的决议,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2、组织党员认真学习贯彻“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深入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决议。

3、对党员进行严格管理,督促党员履行义务。

4、对党员进行监督,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加强党风廉正建设,坚决同腐败现象斗争。

5、做好机关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推进机关精神文明建设。

6、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和考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7、领导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组织,并支持依照各自的章程独立开展工作。

 

法律政策研究室

法律政策研究室是检察机关的综合业务部门。

主要任务:
    一、紧密联系检察实践,开展应用检察理论、检察业务及“两法”实施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的专题调研。
   二、负责对全市检察机关调研工作的指导、协调、计划、落实工作;
   三、作好检察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工作,负责对议案的提起作程序上的把关和检委会的日常服务工作;
   四、做好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按程序将“三类案件”提交人民监督员监督评议,对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的“五种情形”进行监督;
   五、负责编辑《石嘴山检察调研》,做好调研成果转化应用工作;
   六、做好检察官协会和女检察官协会工作,积极开展检察理论研究;
   七、做好图书资料室和电子阅览室的登记、收藏、借阅、阅览工作。

 

纪律检查组

石嘴山市人民检察院纪律检查组在中共石嘴山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市院党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主要任务:

维护党的章程和党内法规,协助党组 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在 本单位的贯彻落实情况。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 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 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

 

控告申诉检察处

石嘴山市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处是石嘴山市人民检察院的一个职能部门,它主要负责受理单位、群众的控告举报、申诉、刑事赔偿申请 和接待来信、来访。

一 、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的主要任务

通过受理、查办单位和个人对犯罪行为的举报,依法追究犯罪,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维护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维护社会稳定,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二、举报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发动群众;

(二)受理、管理、审查举报材料;

(三)初步调查(即初查)部分举报材料;

(四)开展保护、奖励举报人工作;

三、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靠群众、方便群众,实行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

(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三)统一管理,归口办理,分级负责;

(四)严格保密,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五)接受社会监督,取信于民;

四、接受举报的范围:

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 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对于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举报、报案、控告也应当接受,然后按管辖范围分别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接受犯罪人的投案自首。

五、复查刑事申诉案件的任务:

通过复查刑事申诉案件,维护正确的决定、判决和裁定、纠正错误的决定、判决和裁定,保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刑事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六、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案件的决定权与申诉复查权相分离;

(二)依照法定程序复查;

(三)全案复查;

(四)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七、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管辖下列刑事申诉:

(一)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

(二)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

(三)不服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的申诉;

(四)不服人民检察院其他处理决定的申诉;

(五)不服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以及被害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尚在执行中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八、刑事赔偿工作的基本任务:是通过受理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提出的刑事赔偿请求,审查办理刑事赔偿案件,保障受害人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获得赔偿。

九、刑事赔偿工作的办案原则:严格依照国家赔偿法关于赔偿范围、赔偿程序等规定,办理刑事赔偿案件。

十、刑事赔偿办案程序:赔偿请求人申请→确认→立案→审理→决定→复议 →执行

 

民事行政检察处

石嘴山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是石嘴山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保障国家法律法规的统一正确实施的一个职能部门。

一、工作任务:

(一)、受理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申诉, 通过审查,对人民法院错误的判决、裁定依法提出抗诉;

(二)、在审查民事行政申诉案件过程中,发现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依法查处。

二、受案范围:

(一)对不服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申诉、检举,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受理:

1、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2、有具体的申诉理由和请求;

3、应当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判决、裁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2、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

3、判决解除婚姻关系或者收养关系的;

4、当事人对人民检察院所作的终止审查或者不抗诉决定不服,再次提出申诉的;

5、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其他情形。

(三)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提出抗诉:

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2、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3、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 裁定的;

4、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侦查监督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有关法律规定,侦查监督处承担的工作任务概括为“三项职责”、“八大任务”。

“三项职责”是审查逮捕、刑事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

“八大任务”为:

1、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2、全面履行刑事立案监督;

3、适时介入侦查活动,参加重大案件讨论;

4、审查批捕和决定逮捕,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

5、要求侦查机关开展补充侦查;

6、要求侦查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

7、开展侦查活动监督;

8、对强制措施执行情况开展监督;

我们承诺:

1、自觉接受党委政府、人大监督,自觉接受各新闻媒体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2、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办案原则,确保严格执法、公正执法

3、认真履行“三项职责”,全面承担“八大任务”, 保证所办的每宗案件都经得起历史检验,经得起人民检查。

 

反渎职侵权局

一、主要职责:

反渎职侵权局是石嘴山市人民检察院的一个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案件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进行立案侦查工作。

二、管辖范围: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案件:

⑴滥用职权案

⑵玩忽职守案

⑶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

⑷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案

⑸徇私枉法案

⑹执行判决、裁定失职案

⑺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案

⑻民 事、行政枉法裁判案

⑼私放在押人员案

⑽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

⑾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 ⑿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

⒀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

⒁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案

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

⒃违法 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

⒄环境监管失职案

⒅传染病防 治失职案

⒆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案

⒇非法低价出 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案

(21)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

(22)徇私舞弊发售发 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案

(23)放纵走私案

(24)商检徇私舞 弊案

(25)商检失职案

(26)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案

(27)动植物检疫失职案

(28)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案

(29)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案

(30)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案

(31)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

(32)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

(33)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

(34)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案

(35)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案。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

⑴非法拘禁案

⑵非法搜查案

⑶刑事讯逼供案

⑷暴力取证案

⑸虐待被监管人案

⑹报复陷害案

⑺破坏选举案。

三、部分罪名的概念和立案标准:

1、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重伤2人以上,或轻伤5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等。

2、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 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 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重伤 3人以上,或轻伤10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或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的等。

3、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是指税务机关工人员徇 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

(2)不满10万元,但具有索取和收 受贿赂或其它恶劣情节的。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是指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 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失职被骗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 万元以上的;

(2)其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5、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其它强制方法剥夺他人人 身自由的行为。

(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

(2)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3)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等。

6、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1)手段残忍、影响恶劣的;

(2)致使自杀或精神失常的;

(3)造成冤假错案的。

7、破坏选举罪是指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 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 文件、虚报选举票数和编造选举结果等手段,破坏选举或 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 行为。

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手段,妨害选民、 各级人民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致使选举无法 正常进行或选举结果不真实的。

 

检察技术处

负责全市检察机关技术工作的指导;组织全市检察机关重大技术疑难案件的会检;制定全市检察技术工作计划和业务规章制度;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对检察机关自行侦查的案件进行现场勘查、检验、鉴定;运用视听技术参与办案,发现、收集、鉴别和固定证据;对侦查监督、审判监督、执行监督和控告申诉部门提交案件中的人身伤亡和各种物证进行审查、 复核、检验和鉴定;对公安机关、审判机关的技术鉴定结论进行复核、文证审查,必要时进行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组织落实上级检察机关技术工作计划和技术建设标准化方案;承办检察技术科研立项及经费的申报工作;负责技术仪器设备的选型、计划供应工作;负责全市检察机关计算机信息网络、通信专网建设、管理、指导和技术保障工作。

 

监察处

性质:
  强化内部监督,保证检察机关和检察工作人员忠实于宪 法和法律,正确履行职责,公正司法,保证检察机关政令畅 通,维护检察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提高工作效能。

职责:

1、调查处理检察机关及其所属内设机构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法规中的问题;

2、受理对检察机关及其所属内设机构和检察人员违反纪律、法律行为的控告、检举;

3、调查处理检察机关及其所属内设机构和检察人员违反纪律法规的行为;

4、受理检察人员不服纪律处分决定的申诉;

5、有关法规、文件规定由监察部门履行的其他职责。

 

公诉处

审查起诉是指国家设置的公诉机关通过配备的公诉人员代表国家,对侦查终结,确认侦查阶段所收集的证据已经确实、充分的案件,依法将其中实施的犯罪,应当受到刑事征罚的人(包括法人),提交给有管辖权的法院,请求其对被告人进行审判、定罪和处以刑罚的一项诉讼活动。检察机关通过审查决定起诉、提起公诉和出庭支持 公诉,行使公诉权。公诉权本质上是国家主动对犯罪进行追诉的一种权力。公诉的目的一是为了保证国家能够及时、主动地追究犯罪分子,有效地维护国家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二是使公诉权与审判权相分离,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并保证审判机关处理案件的客观性和公正性。我国的公诉权由人民检察院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公诉权;同时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公诉权,不受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干涉。人民检察院行使公诉权时不仅表现为一种刑事追诉权,而且担负着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责,如在出席法庭、支持公诉活动过程中,检察官要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公正、判决裁定是否有错误实行监督。提起公诉本身,也是对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公民是否守法实行的法律监督。我国在公诉权的行使上,侦查与起诉的关系实行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公安机关负责对大多数刑事案件的侦查,经侦查终结,认为需要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可以做出起诉、不起诉或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决定。这是符合刑事诉讼规律的客观要求,对于保证公诉权的正确行使,防止在起诉工作中出现错误和偏差,在程序上建立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审查起诉的受案范围、管辖

1、办理全市“死缓无”案件的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

2、办理二审(上诉、抗诉)、再审案件,出席法庭,依法执行职务。

3、办理同级公安机关不服不起诉决定,要求复议的案件,同时办理下级公安机关不服不起诉定提请复核的案件,并作出答复。

4、办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应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审查;凡检察机关自侦案件决定不起诉,均应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批;

5、办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提交 或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以及被害人不服一审判决,请求抗诉的案件,应作出准确答复;

6、办理下一级人民检察院请示的疑难案件,并作出准确答复;

7、办理上级以及本院领导交办、督办的其他刑事案件;

8、执行死刑临场监督。

检察官办案责任制

办理案件的检察官依法行使下列职权,必要时,须报分管检察长批准,或由分管检察长提交指争会讨论:

1、决定是否准许律师以外的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

2、决定是否准许辩护律师向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证据;

3、要求侦查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须的证据材料;

4、决定提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调取物证、书证、 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复查、复核证据;

5、决定是否同意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提出的法医学、物 价、司法会计等鉴定申请或者重新鉴定的申请;

6、决定补充侦查或者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7、决定追诉漏罪或者改变移送起诉的罪名;

8、变更部分对定罪量刑不产生较大影响的事实;

9、对于不属于本院或者本部门管辖的案件,决定将案 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或部门办理。

10、受理起诉案件,经审查后决定提起公诉;

11、在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潜逃或者患有精神病 及其他严重疾病不能按受讯问、丧失诉讼行为能力的,可以中止审查。 共同犯罪的部分犯罪嫌疑人潜逃的,对潜逃犯罪嫌疑人可以中止审查,对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起诉应当照常进行。中止审查的条件解除后,可以撤销中止审查决定。

12、出庭支持公诉,决定是否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13、对下一级人民检察院因某种原因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案件,可以指定人民检察院管辖。

14、在庭审中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建议延期审理。延期审理期间,决定自行补充侦查或者退回公安机关、自侦部门补充侦查。根据延期审理情况,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和出庭支持公诉。

15、在审判阶段,案件事实和证据发生变化,决定变更起诉和撤回起诉。

16、接到同级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通知后决定派员临场监督。

17、在调查取证过程中,需要采取搜查、扣押或者查询冻结措施的;

18、需要追诉漏犯的;

19、需要对被告人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20、改变案件事实对定罪量刑产生重大影响的;

21、对检察机关自行侦查的重大复杂案件提起公诉的;

22、需要对脏款、脏物作为处理的;

23、对有关案件和涉及的当事人,需要提出检察建议并 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的;

24、认为一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需要提出抗诉或提请省检察院抗诉的;

25、抗诉后,发现抗诉不当,需要撤回抗诉的;

26、对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经审查抗诉不当,需要撤销抗诉的;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经审查发现确有错误,需要抗诉或提请抗诉的。

27、对侦查、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需要书面提出纠正意见的;

28、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

29、凡办理的请示、自侦案件不诉审批、复议、复核以 及领导或上级交办的其他案件作出处理决定和给予答复的;

30、检察官对承办的案件,应当认真审阅案卷材料,制作或 修改法律文书,出庭支持公诉,依法履行职责。出庭公诉时均应配备书记员担任记录。检察官认为案情疑难、复杂、对于作出决断时,可将案件提请本处负责人召开处务会讨论。由检察长、检察委员会批准或决定的案件,检察官对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负责。

 

政治部

政治部内设干部人事科、宣传科。

主要职责:

1、开展具有检察特点的思想政治工作

2、负责本院党组中心组学习

3、负责全市检察机关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规划和指导,有计划地组织旨在提高检察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的各种教育和训练活动

4、承担全市检察机关先进集体和工作人员的奖励表彰

5、负责全市检察机关宣传指导和管理工作

6、协同地方党委做好县、市、区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处处长的考核配备及后备干部的考察工作办理有关任免手续。

7、负责本院机关干部、职工的管理、考评、任免、调配及劳动工资、人事档案管理工作。

 

法律政策研究室

法律政策研究室是检察机关的综合业务部门。

主要任务:
    一、紧密联系检察实践,开展应用检察理论、检察业务及“两法”实施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的专题调研。
   二、负责对全市检察机关调研工作的指导、协调、计划、落实工作;
   三、作好检察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工作,负责对议案的提起作程序上的把关和检委会的日常服务工作;
   四、做好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按程序将“三类案件”提交人民监督员监督评议,对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的“五种情形”进行监督;
   五、负责编辑《石嘴山检察调研》,做好调研成果转化应用工作;
   六、做好检察官协会和女检察官协会工作,积极开展检察理论研究;
   七、做好图书资料室和电子阅览室的登记、收藏、借阅、阅览工作。

 

纪律检查组

石嘴山市人民检察院纪律检查组在中共石嘴山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市院党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主要任务:

维护党的章程和党内法规,协助党组 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在 本单位的贯彻落实情况。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 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 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

 

控告申诉检察处

石嘴山市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处是石嘴山市人民检察院的一个职能部门,它主要负责受理单位、群众的控告举报、申诉、刑事赔偿申请 和接待来信、来访。

一 、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的主要任务

通过受理、查办单位和个人对犯罪行为的举报,依法追究犯罪,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维护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维护社会稳定,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二、举报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发动群众;

(二)受理、管理、审查举报材料;

(三)初步调查(即初查)部分举报材料;

(四)开展保护、奖励举报人工作;

三、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靠群众、方便群众,实行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

(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三)统一管理,归口办理,分级负责;

(四)严格保密,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五)接受社会监督,取信于民;

四、接受举报的范围:

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 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对于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举报、报案、控告也应当接受,然后按管辖范围分别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接受犯罪人的投案自首。

五、复查刑事申诉案件的任务:

通过复查刑事申诉案件,维护正确的决定、判决和裁定、纠正错误的决定、判决和裁定,保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刑事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六、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案件的决定权与申诉复查权相分离;

(二)依照法定程序复查;

(三)全案复查;

(四)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七、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管辖下列刑事申诉:

(一)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

(二)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

(三)不服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的申诉;

(四)不服人民检察院其他处理决定的申诉;

(五)不服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以及被害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尚在执行中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八、刑事赔偿工作的基本任务:是通过受理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提出的刑事赔偿请求,审查办理刑事赔偿案件,保障受害人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获得赔偿。

九、刑事赔偿工作的办案原则:严格依照国家赔偿法关于赔偿范围、赔偿程序等规定,办理刑事赔偿案件。

十、刑事赔偿办案程序:赔偿请求人申请→确认→立案→审理→决定→复议 →执行

 

民事行政检察处

石嘴山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是石嘴山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保障国家法律法规的统一正确实施的一个职能部门。

一、工作任务:

(一)、受理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申诉, 通过审查,对人民法院错误的判决、裁定依法提出抗诉;

(二)、在审查民事行政申诉案件过程中,发现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依法查处。

二、受案范围:

(一)对不服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申诉、检举,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受理:

1、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2、有具体的申诉理由和请求;

3、应当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判决、裁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2、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

3、判决解除婚姻关系或者收养关系的;

4、当事人对人民检察院所作的终止审查或者不抗诉决定不服,再次提出申诉的;

5、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其他情形。

(三)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提出抗诉:

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2、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3、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 裁定的;

4、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侦查监督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有关法律规定,侦查监督处承担的工作任务概括为“三项职责”、“八大任务”。

“三项职责”是审查逮捕、刑事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

“八大任务”为:

1、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2、全面履行刑事立案监督;

3、适时介入侦查活动,参加重大案件讨论;

4、审查批捕和决定逮捕,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

5、要求侦查机关开展补充侦查;

6、要求侦查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

7、开展侦查活动监督;

8、对强制措施执行情况开展监督;

我们承诺:

1、自觉接受党委政府、人大监督,自觉接受各新闻媒体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2、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办案原则,确保严格执法、公正执法

3、认真履行“三项职责”,全面承担“八大任务”, 保证所办的每宗案件都经得起历史检验,经得起人民检查。

 

反渎职侵权局

一、主要职责:

反渎职侵权局是石嘴山市人民检察院的一个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案件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进行立案侦查工作。

二、管辖范围: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案件:

⑴滥用职权案

⑵玩忽职守案

⑶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

⑷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案

⑸徇私枉法案

⑹执行判决、裁定失职案

⑺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案

⑻民 事、行政枉法裁判案

⑼私放在押人员案

⑽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

⑾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 ⑿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

⒀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

⒁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案

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

⒃违法 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

⒄环境监管失职案

⒅传染病防 治失职案

⒆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案

⒇非法低价出 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案

(21)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

(22)徇私舞弊发售发 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案

(23)放纵走私案

(24)商检徇私舞 弊案

(25)商检失职案

(26)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案

(27)动植物检疫失职案

(28)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案

(29)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案

(30)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案

(31)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

(32)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

(33)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

(34)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案

(35)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案。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

⑴非法拘禁案

⑵非法搜查案

⑶刑事讯逼供案

⑷暴力取证案

⑸虐待被监管人案

⑹报复陷害案

⑺破坏选举案。

三、部分罪名的概念和立案标准:

1、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重伤2人以上,或轻伤5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等。

2、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 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 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重伤 3人以上,或轻伤10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或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的等。

3、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是指税务机关工人员徇 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

(2)不满10万元,但具有索取和收 受贿赂或其它恶劣情节的。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是指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 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失职被骗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 万元以上的;

(2)其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5、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其它强制方法剥夺他人人 身自由的行为。

(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

(2)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3)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等。

6、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1)手段残忍、影响恶劣的;

(2)致使自杀或精神失常的;

(3)造成冤假错案的。

7、破坏选举罪是指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 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 文件、虚报选举票数和编造选举结果等手段,破坏选举或 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 行为。

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手段,妨害选民、 各级人民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致使选举无法 正常进行或选举结果不真实的。

 

检察技术处

负责全市检察机关技术工作的指导;组织全市检察机关重大技术疑难案件的会检;制定全市检察技术工作计划和业务规章制度;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对检察机关自行侦查的案件进行现场勘查、检验、鉴定;运用视听技术参与办案,发现、收集、鉴别和固定证据;对侦查监督、审判监督、执行监督和控告申诉部门提交案件中的人身伤亡和各种物证进行审查、 复核、检验和鉴定;对公安机关、审判机关的技术鉴定结论进行复核、文证审查,必要时进行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组织落实上级检察机关技术工作计划和技术建设标准化方案;承办检察技术科研立项及经费的申报工作;负责技术仪器设备的选型、计划供应工作;负责全市检察机关计算机信息网络、通信专网建设、管理、指导和技术保障工作。

 

监察处

性质:
  强化内部监督,保证检察机关和检察工作人员忠实于宪 法和法律,正确履行职责,公正司法,保证检察机关政令畅 通,维护检察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提高工作效能。

职责:

1、调查处理检察机关及其所属内设机构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法规中的问题;

2、受理对检察机关及其所属内设机构和检察人员违反纪律、法律行为的控告、检举;

3、调查处理检察机关及其所属内设机构和检察人员违反纪律法规的行为;

4、受理检察人员不服纪律处分决定的申诉;

5、有关法规、文件规定由监察部门履行的其他职责。

 

公诉处

审查起诉是指国家设置的公诉机关通过配备的公诉人员代表国家,对侦查终结,确认侦查阶段所收集的证据已经确实、充分的案件,依法将其中实施的犯罪,应当受到刑事征罚的人(包括法人),提交给有管辖权的法院,请求其对被告人进行审判、定罪和处以刑罚的一项诉讼活动。检察机关通过审查决定起诉、提起公诉和出庭支持 公诉,行使公诉权。公诉权本质上是国家主动对犯罪进行追诉的一种权力。公诉的目的一是为了保证国家能够及时、主动地追究犯罪分子,有效地维护国家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二是使公诉权与审判权相分离,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并保证审判机关处理案件的客观性和公正性。我国的公诉权由人民检察院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公诉权;同时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公诉权,不受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干涉。人民检察院行使公诉权时不仅表现为一种刑事追诉权,而且担负着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责,如在出席法庭、支持公诉活动过程中,检察官要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公正、判决裁定是否有错误实行监督。提起公诉本身,也是对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公民是否守法实行的法律监督。我国在公诉权的行使上,侦查与起诉的关系实行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公安机关负责对大多数刑事案件的侦查,经侦查终结,认为需要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可以做出起诉、不起诉或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决定。这是符合刑事诉讼规律的客观要求,对于保证公诉权的正确行使,防止在起诉工作中出现错误和偏差,在程序上建立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审查起诉的受案范围、管辖

1、办理全市“死缓无”案件的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

2、办理二审(上诉、抗诉)、再审案件,出席法庭,依法执行职务。

3、办理同级公安机关不服不起诉决定,要求复议的案件,同时办理下级公安机关不服不起诉定提请复核的案件,并作出答复。

4、办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应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审查;凡检察机关自侦案件决定不起诉,均应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批;

5、办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提交 或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以及被害人不服一审判决,请求抗诉的案件,应作出准确答复;

6、办理下一级人民检察院请示的疑难案件,并作出准确答复;

7、办理上级以及本院领导交办、督办的其他刑事案件;

8、执行死刑临场监督。

检察官办案责任制

办理案件的检察官依法行使下列职权,必要时,须报分管检察长批准,或由分管检察长提交指争会讨论:

1、决定是否准许律师以外的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

2、决定是否准许辩护律师向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证据;

3、要求侦查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须的证据材料;

4、决定提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调取物证、书证、 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复查、复核证据;

5、决定是否同意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提出的法医学、物 价、司法会计等鉴定申请或者重新鉴定的申请;

6、决定补充侦查或者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7、决定追诉漏罪或者改变移送起诉的罪名;

8、变更部分对定罪量刑不产生较大影响的事实;

9、对于不属于本院或者本部门管辖的案件,决定将案 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或部门办理。

10、受理起诉案件,经审查后决定提起公诉;

11、在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潜逃或者患有精神病 及其他严重疾病不能按受讯问、丧失诉讼行为能力的,可以中止审查。 共同犯罪的部分犯罪嫌疑人潜逃的,对潜逃犯罪嫌疑人可以中止审查,对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起诉应当照常进行。中止审查的条件解除后,可以撤销中止审查决定。

12、出庭支持公诉,决定是否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13、对下一级人民检察院因某种原因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案件,可以指定人民检察院管辖。

14、在庭审中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建议延期审理。延期审理期间,决定自行补充侦查或者退回公安机关、自侦部门补充侦查。根据延期审理情况,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和出庭支持公诉。

15、在审判阶段,案件事实和证据发生变化,决定变更起诉和撤回起诉。

16、接到同级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通知后决定派员临场监督。

17、在调查取证过程中,需要采取搜查、扣押或者查询冻结措施的;

18、需要追诉漏犯的;

19、需要对被告人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20、改变案件事实对定罪量刑产生重大影响的;

21、对检察机关自行侦查的重大复杂案件提起公诉的;

22、需要对脏款、脏物作为处理的;

23、对有关案件和涉及的当事人,需要提出检察建议并 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的;

24、认为一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需要提出抗诉或提请省检察院抗诉的;

25、抗诉后,发现抗诉不当,需要撤回抗诉的;

26、对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经审查抗诉不当,需要撤销抗诉的;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经审查发现确有错误,需要抗诉或提请抗诉的。

27、对侦查、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需要书面提出纠正意见的;

28、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

29、凡办理的请示、自侦案件不诉审批、复议、复核以 及领导或上级交办的其他案件作出处理决定和给予答复的;

30、检察官对承办的案件,应当认真审阅案卷材料,制作或 修改法律文书,出庭支持公诉,依法履行职责。出庭公诉时均应配备书记员担任记录。检察官认为案情疑难、复杂、对于作出决断时,可将案件提请本处负责人召开处务会讨论。由检察长、检察委员会批准或决定的案件,检察官对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负责。

 

监所检察处

监所检察是检察机关的一个重要的职能部门,它通过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改造机关执法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维护国家法律在监管改造场所的统一正确实施。石嘴山市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处在院党组和上级业务部门的领导下,全面开展监所检察各项业务工作,为维护国家法律尊严,保障刑罚正确执行,促进罪犯改造,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维护监管改造场所稳定和社会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

主要工作任务:

依法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实行监督,查办监管人员职务犯罪案件,打击在押人员犯罪活动,维护监管场所的稳定,保护被监管人员合法权益,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具体是:

 (1)检察监狱、看守所、拘役所和公安机关等刑罚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情况,保障刑罚的交付执行、变更执行、终止执行的依法进行,实现惩罚和改造犯罪分子的任务。

(2)检察看守所羁押活动情况,保障依法羁押,纠正无证羁押、超期羁押等违
法行为,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3)检察劳动教养机关收容劳动教养活动的情况,纠正违法行为,保障劳动教养的审批、执行、变更、解除活动的依法进行。

(4)检察监管机关监管改造活动的情况,纠正管理和教育改造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促进文明管理,提高改造质量。

 (5)检察监管场所安全措施是否落实,打击被监管人员在监管场所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监管场所安全稳定。

 (6)查处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职务犯罪案件。

 (7)通过检察活动,进行法制宣传。

受案范围:

监所检察部门负责查办刑罚执行和监管改造活动中发生的虐待被监管人员案件、私放在押人员案件、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件、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以及侦查监管场所发生的贪污贿赂案件、渎职侵权案件。
 

 

政治部

政治部内设干部人事科、宣传科。

主要职责:

1、开展具有检察特点的思想政治工作

2、负责本院党组中心组学习

3、负责全市检察机关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规划和指导,有计划地组织旨在提高检察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的各种教育和训练活动

4、承担全市检察机关先进集体和工作人员的奖励表彰

5、负责全市检察机关宣传指导和管理工作

6、协同地方党委做好县、市、区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