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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起诉是指国家设置的公诉机关通过配备的公诉人员代表国家,对侦查终结,确认侦查阶段所收集的证据已经确实、充分的案件,依法将其中实施的犯罪,应当受到刑事征罚的人(包括法人),提交给有管辖权的法院,请求其对被告人进行审判、定罪和处以刑罚的一项诉讼活动。检察机关通过审查决定起诉、提起公诉和出庭支持 公诉,行使公诉权。公诉权本质上是国家主动对犯罪进行追诉的一种权力。公诉的目的一是为了保证国家能够及时、主动地追究犯罪分子,有效地维护国家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二是使公诉权与审判权相分离,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并保证审判机关处理案件的客观性和公正性。我国的公诉权由人民检察院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公诉权;同时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公诉权,不受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干涉。人民检察院行使公诉权时不仅表现为一种刑事追诉权,而且担负着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责,如在出席法庭、支持公诉活动过程中,检察官要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公正、判决裁定是否有错误实行监督。提起公诉本身,也是对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公民是否守法实行的法律监督。我国在公诉权的行使上,侦查与起诉的关系实行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公安机关负责对大多数刑事案件的侦查,经侦查终结,认为需要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可以做出起诉、不起诉或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决定。这是符合刑事诉讼规律的客观要求,对于保证公诉权的正确行使,防止在起诉工作中出现错误和偏差,在程序上建立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审查起诉的受案范围、管辖
1、办理全市“死缓无”案件的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
2、办理二审(上诉、抗诉)、再审案件,出席法庭,依法执行职务。
3、办理同级公安机关不服不起诉决定,要求复议的案件,同时办理下级公安机关不服不起诉定提请复核的案件,并作出答复。
4、办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应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审查;凡检察机关自侦案件决定不起诉,均应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批;
5、办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提交 或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以及被害人不服一审判决,请求抗诉的案件,应作出准确答复;
6、办理下一级人民检察院请示的疑难案件,并作出准确答复;
7、办理上级以及本院领导交办、督办的其他刑事案件;
8、执行死刑临场监督。
检察官办案责任制
办理案件的检察官依法行使下列职权,必要时,须报分管检察长批准,或由分管检察长提交指争会讨论:
1、决定是否准许律师以外的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
2、决定是否准许辩护律师向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证据;
3、要求侦查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须的证据材料;
4、决定提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调取物证、书证、 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复查、复核证据;
5、决定是否同意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提出的法医学、物 价、司法会计等鉴定申请或者重新鉴定的申请;
6、决定补充侦查或者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7、决定追诉漏罪或者改变移送起诉的罪名;
8、变更部分对定罪量刑不产生较大影响的事实;
9、对于不属于本院或者本部门管辖的案件,决定将案 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或部门办理。
10、受理起诉案件,经审查后决定提起公诉;
11、在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潜逃或者患有精神病 及其他严重疾病不能按受讯问、丧失诉讼行为能力的,可以中止审查。 共同犯罪的部分犯罪嫌疑人潜逃的,对潜逃犯罪嫌疑人可以中止审查,对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起诉应当照常进行。中止审查的条件解除后,可以撤销中止审查决定。
12、出庭支持公诉,决定是否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13、对下一级人民检察院因某种原因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案件,可以指定人民检察院管辖。
14、在庭审中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建议延期审理。延期审理期间,决定自行补充侦查或者退回公安机关、自侦部门补充侦查。根据延期审理情况,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和出庭支持公诉。
15、在审判阶段,案件事实和证据发生变化,决定变更起诉和撤回起诉。
16、接到同级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通知后决定派员临场监督。
17、在调查取证过程中,需要采取搜查、扣押或者查询冻结措施的;
18、需要追诉漏犯的;
19、需要对被告人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20、改变案件事实对定罪量刑产生重大影响的;
21、对检察机关自行侦查的重大复杂案件提起公诉的;
22、需要对脏款、脏物作为处理的;
23、对有关案件和涉及的当事人,需要提出检察建议并 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的;
24、认为一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需要提出抗诉或提请省检察院抗诉的;
25、抗诉后,发现抗诉不当,需要撤回抗诉的;
26、对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经审查抗诉不当,需要撤销抗诉的;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经审查发现确有错误,需要抗诉或提请抗诉的。
27、对侦查、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需要书面提出纠正意见的;
28、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
29、凡办理的请示、自侦案件不诉审批、复议、复核以 及领导或上级交办的其他案件作出处理决定和给予答复的;
30、检察官对承办的案件,应当认真审阅案卷材料,制作或 修改法律文书,出庭支持公诉,依法履行职责。出庭公诉时均应配备书记员担任记录。检察官认为案情疑难、复杂、对于作出决断时,可将案件提请本处负责人召开处务会讨论。由检察长、检察委员会批准或决定的案件,检察官对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负责。 |